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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
0.00     定价 ¥ 5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09103
  • 作      者: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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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案件。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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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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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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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9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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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过失相抵规则在涉校园欺凌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王甲诉王乙等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597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甲

被告(上诉人):王乙

被告(被上诉人):严某、潘某、某学校

 

【基本案情】

王甲与严某、王乙、潘某系某学校学生。2016年5月12日午饭后,王甲回宿舍途中,遇潘某约其到274宿舍玩,王甲进入274宿舍几分钟后离开,因关门声音过大,严某怀疑王甲对其不满,遂追出宿舍在楼道内与王甲发生口角。其间,严某拿了一个凳子欲砸王甲,在同学劝阻下,双方停止争执,王甲回到自己的393宿舍。十多分钟后,严某、王乙、潘某手持宿舍衣柜里挂衣服的小钢管,到393宿舍敲门,进入宿舍后严某与王甲再次发生口角。严某要求与王甲对打,王甲拒绝。在此过程中,严某用手中的小钢管打王甲头部,王甲也从桌子上拿起严某等人摆放的钢管打严某的脸部,之后王乙、潘某也参与厮打。后同宿舍的三名同学将双方拉开,并让王甲到厕所躲避,王甲未进厕所,而是站在厕所外的窗台处。严某以其脸部被王甲打伤为由,要求王甲下跪道歉,王甲拒绝并走到窗户边,王乙见状上前关闭窗户、拉上窗帘。严某仍然要求王甲下跪认错,并用钢管指着王甲,王甲便爬上洗漱台打开窗户,坐在窗户边,背对着严某等人,此时严某仍以言语挑衅,王甲回头看严某时不慎坠楼受伤。当日,王甲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016年8月,王甲的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王甲诉至法院,要求严某、王乙、潘某、某学校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7万余元。

 

【案件焦点】

王甲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能否据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王乙、潘某对王甲的受伤均存在过错,应对王甲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王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和预见能力,应当预见坐在窗户边的行为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危险性,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严某、王乙、潘某的赔偿责任。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有一定过错。综合全案情况,严某、王乙、潘某就王甲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严某负担王甲损失的30%;王乙、潘某各负担王甲损失的20%;某学校负担王甲损失的10%;王甲自行负担损失的20%。一审法院判决:

一、由严某、王乙、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王甲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81313.06元(其中,严某赔偿王甲77919.88元,王乙赔偿王甲51446.59元,潘某赔偿王甲51946.59元);

二、严某、王乙、潘某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由某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王甲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9973.29元;

四、驳回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甲、王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王甲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并能否据此减轻侵权人责任的问题。首先,严某与王甲在楼道内发生争执经同学劝解后,王甲已回到自己的宿舍,之后系严某、王乙、潘某共同相约持小钢管进入王甲所在宿舍再次引发争执和厮打,故双方纠纷的再次发生并非由王甲引起,其没有过错;其次,王甲陈述其靠近并坐上窗台是为了向楼下的老师求助,结合其坠落前的现场状况、刑事案件中学校老师的证言,该陈述具有合理性,其靠近并坐上窗台的行为并无过错;最后,坐上窗台后,王甲不慎坠楼受伤,虽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甲本应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王甲在事件发生时,身处相对封闭的空间,面临的是多人的殴打、言语刺激挑衅,在此情况下,不能要求其以正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认知水平进行理性判断。因此,根据事发时现场的情况,王甲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上诉认为不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主张成立。

关于王乙是否应就王甲的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王乙与严某、潘某共同持挂衣服的小钢管进入王甲所在宿舍,其本人亦对王甲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相对于王甲损害后果的最终产生,严某、王乙、潘某之前的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空间上具有同一性,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且三人的行为系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故王乙应当对王甲的损失与严某、潘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王甲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如何确认的问题。王甲所受伤害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综合考虑该损害后果及本案中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王甲自身无过错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7民初91号民事判决;

二、由王乙、严某、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王甲各项损失共计240959.65元;

三、由某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甲各项损失共计20773.29元;

四、驳回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过失相抵规则在涉校园欺凌侵权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涉及校园欺凌的侵权行为最主要的特点在于所涉及的主体均为在校学生,其中绝大部分是未成年人。该群体在社会经验、心理素质、处置能力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因此在涉及校园欺凌的侵权案件中,对于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尤应引起注意。

1. 过失相抵规则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过失相抵,是指当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原因具有竞合性、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被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2. 过失相抵规则是否适用于涉及校园欺凌的侵权案件

在被侵权人为成年人的案件中,一般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对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该类案件并无争议。而在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对于未成年被侵权人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亦存争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不一致的做法。在现代侵权法上,一般认为过失相抵规则源于民法的公平精神和侵权行为法的责任自负原则。在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如果被侵权人是具有一定事理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应该对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承担责任,减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责任自负原则。如果仅将损害的分担视为纯粹简单的原因力的对比或者双方行为的违法性相抵,那么在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时,一方面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仅就纯粹原因力的对比就要对未成年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减免,这将在损害赔偿的过程中造成对被侵权未成年人的双重不利,这是对全面救济被侵权人初衷的背离,也是对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违背。

3. 过失相抵规则构成要件中过失的判断标准

被侵权人的过失,是指被侵权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者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身体、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免受损害,以致遭受了他人的损害或者在遭受他人损害后进一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过失相抵中被侵权人的过失,有别于侵权人侵权构成要件中过失的认定,因为过失相抵规则并不是为了对被侵权人追究积极的侵权责任,而是从公平分配责任的角度分配损害赔偿额,被侵权人的过错是对不真正义务的违反。

对于过失的判断,应当以被侵权人是否违反其能够意识到和能够履行的义务作为判断标准。这种过失的判断标准,英美法中表述为“The reasonable person(理性人)”,大陆法中表述为“善良管理人”,其实质都体现为一种以“注意义务”为标准的过失检验方法。在审判实践中,实际操作方法即将被侵权人的行为与善良管理人/理性人的行为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距,则被侵权人的行为低于注意标准,可认定其有过失。如何确定上述相对客观的过失判断标准,建立法律拟制的理性人或善良管理人,应当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的因素,甚至在特定场合还要结合法官的价值判断来进行综合判定。

4. 校园欺凌案件中过失判断标准的确立

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其行为应当以一种特殊的标准来判断。确立客观的过失判断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如下几点:

(1)法律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既有规定。我国法律在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立法时,考虑到了行为人的心理身体发育规律,以及在不同年龄阶段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因此,在具体案件中确立过失判断标准时,可以参考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或者以民事行为能力界限为基准,综合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2)学生的心智、身体发育状况。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其心智发育状况与年龄、教育、经历,甚至生活的地域等因素均有关系,在确立相仿的其他人在同等情况下的心智状况时,应当对上述因素进行充分考虑。除心智处于成熟期外,学生的身体亦处于生长发育期。其力量、速度、平衡能力、控制能力等均有别于成年人。因此,在判断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失时,不能以超过其同龄人身体发育状态的标准来要求被侵权人作出相应的行为选择。

(3)事件的紧迫及危险程度。在校园欺凌事件中,被欺凌者往往面对的是多人、长期或者是突发的侵害。欺凌行为实施过程中,在极度恐慌、无助或者愤怒的心理状态下,被侵权人对于事态的判断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在此情况下,不能要求其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进行判断,应当把事件的紧迫及危险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被侵权人行为合理性的因素。本案中,虽然被侵权人已成年,但在事发时,其身处相对封闭的空间,面临的是多人的殴打、言语刺激挑衅,在此情况下,不能要求其以正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认知水平进行理性判断,在本案中过失判断标准即善良管理人/理性人的设立,应当充分考虑事件的紧迫及危险程度,这也是一、二审法院对于被侵权人过失认定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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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 未成年人损害赔偿纠纷

1过失相抵规则在涉校园欺凌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王甲诉王乙等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未成年人坠楼身亡,监护人及楼宇管理者责任的认定

——杨某、潘某诉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未成年人在酒吧醉酒的侵权责任认定

——刘某某诉百瑞咖啡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学生自杀承担一定责任

——周某诉南京某某初级中学、陈某某教育机构责任案

5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伤害事件校方责任的认定

——陈某诉田某、北京××武术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6学生代表校方参加比赛受到损伤,学校应承担责任

——张某诉××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纠纷

7第三人身份不明情形下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认定

——范某诉北京合道络亿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案

8安全保障义务与监护责任在侵权案件中的认定

——张某某诉北京某儿童摄影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9在出租屋坠楼的过错判断和赔偿责任认定

——杨某同、吴某兰诉贺某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0雇主对超龄雇员负有更高的安全管理义务

——刘某某诉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1对被侵权人自身引发风险所负安全保障义务“合理性”的认定

——范某某诉北京地铁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2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王某、李某诉福建省立医院等生命权案

13履行道路管理维护义务应对安全隐患进行有效警示与合理排除

——赵乙等诉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生命权案

14温泉经营者对泡温泉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姚某等诉湘西不二门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5结伴野外游泳尽到救助义务的不应担责

——牛某、郝某诉张某等生命权案

16伴郎饮酒过量死亡,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杨某甲、任某某诉王某等生命权案

17滑雪事故中滑雪运动经营者和参与者的责任认定

——李某诉陈某、北京南山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三)过错的认定

18被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生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养老中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龚某萍诉无锡市滨湖区某养老服务中心生命权案

19房屋承租人有侵权行为,出租方未尽监督责任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某等诉张某某、北京丰台区某艺术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0宠物主题餐厅经营者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责任认定

——刘某诉北京猫××饮品店有限公司三里屯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1体育运动侵权中“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

——杨某某诉张某某身体权案

22医疗事故致人多处伤残,医疗过错参与度不同情形下赔偿金的认定

——刘某诉北京市某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23争吵中一方猝死案件的裁判不能泛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杜某、刘甲诉宁甲、宁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4数人以数个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后果的责任认定

——郑某诉臧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

25多因一果引发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冯某诉左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府学路支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6累积因果关系分别侵权情形下原因力比例的认定

——王某某诉邱某某等健康权案

27民事侵权中因果关系高度概然性的适用标准

——陈某诉北京卡拉夫文化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8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仅具有事实上的联系时不足以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张某、张乙诉吕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9多因一果的事故责任如何判定和分担

——高甲、高丙诉天全县××宾馆等生命权案

(五)其他

30共同侵权中受害人与部分侵权人和解后,能否再向其他共同侵权人主张权利

——朱某诉刘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1好意施惠过程中发生损害,施惠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高某诉陈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2数监护人均未尽监护义务的,对被监护人所致他人损害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诉吕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3无建筑资质承包工程后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均应担责

——廖某花等诉陈某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案

34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证明标准的差异

——刘某某诉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5帮工关系的认定

——张甲、胡甲诉金某生命权案

36小学生相互嬉戏致一方受到伤害,双方均无过错的可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陆某诉林小某等健康权案

37显失公平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撤销

——陈某诉杨某健康权纠纷案

 

二、名誉权纠纷

(一)新闻报道相关纠纷

38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宣工作中的言论边界及新闻媒体的审查义务

——褚某诉张某等名誉权案

39网络转载文章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黄某诉新华网、张某名誉权案

40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且客观中立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北京某某公司诉某某报社等名誉权案

(二)网络通信工具侵权相关纠纷

41利用网络暴力侵害名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聂某诉张某名誉权案

42在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可构成名誉侵权

——张某、赵某诉刘某名誉权案

43微信中仅对一人可见的不当信息不构成名誉侵权

——李某诉罗某等名誉权案

44在微信特定范围内发布的真实信息不构成名誉侵权

——董某某诉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名誉权案

45在特定微信群公开他人被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的信息是否侵犯名誉权

——承某诉吴某名誉权案

46侵犯法定代表人的名誉构成侵犯企业法人名誉权的认定

——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黄某某名誉权案

(三)其他

47对英雄烈士的事迹提出质疑者应对由此引发的社会公众激烈批评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洪某诉刘某、深圳市××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48合理举报行为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胜煌管业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49将有争议的逾期还款情况记入当事人信用记录的行为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张某某诉中国银行名誉权案

50金融机构超期不予删除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林某诉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51错误实施自力救济的侵权责任承担

——汪某某诉马某某名誉权案

 

三、姓名权、肖像权纠纷

52银行办理货款未核实货款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姚某某诉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某某支行姓名权案

53伪造他人签名进行企业工商登记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柳某某诉傅某某姓名权案

54游戏ID是否属于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韩某诉郭某姓名权、肖像权案

55明星肖像权被微信公众号侵犯之法律保护

——陈某某诉郑州市二七区一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肖像权案

 

四、一般人格权纠纷

56出境旅游中因持用不法取得证照被拒绝入境后的侵权责任划分

——李某诉云南熊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赵某一般人格权案

57个人信息侵权中信息保管人的责任认定

——赵某诉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一般人格权案

58对骨灰的处理应当符合伦理观念,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吴小满等诉薛立春等人格权案

59祭奠权的司法保护

——刘某甲、张某某诉彭某某、刘某乙一般人格权案

60近亲属未经告知死者成年子女即将尸体火化并遗弃,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林甲诉林乙一般人格权案

61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民法保护

——瑞安市民政局与鲍某某、朱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62产妇对胎盘所享人格权利益的认定与保护

——张某、胡某诉南方医院人格权案

63英烈人格利益所体现的公共利益之司法保护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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