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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
0.00     定价 ¥ 52.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09189
  • 作      者: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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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020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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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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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9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本书可做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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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字面——北京弘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85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弘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安公司)

被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上诉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康公司)

【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200820181507、名称为“用于冷却多个合成丝束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6日,专利权人为欧瑞康公司。授权公告时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用于冷却多个合成丝束的装置,具有:吹风箱(1),该吹风箱由上部件(5)和下部件(4)形成,所述上部件和下部件在其本身之间包围有具有多个长丝通道(9)的多孔板(8);多个冷却筒(7),所述冷却筒分别具有透气的筒壁(10)并相互隔开一定距离地分别从上方的长丝入口(2)穿透上部件(5)直至多孔板(8)的长丝通道(9);多个连接管件(14),所述连接管件在冷却筒(7)的延长部中设置在多孔板(8)的长丝通道(9)下方并分别穿透下部件(4)直至下方的长丝出口(15);以及空气入口(12),该空气入口形成在下部件(4)的纵向侧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筒(7)以排状布置、平行且偏离中心地设置在吹风箱(1)的相对的侧壁(111,112)之间。”

2014年6月27日,针对弘安公司就欧瑞康公司拥有的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31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弘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1.本专利权利要求1如何理解;2.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其中实际包括了至少以下两个方案:方案一,冷却筒(7)与吹风箱(1)的、设置在空气入口(2)的纵向侧上的侧壁(112)之间的距离(b)小于冷却筒(7)与吹风箱(1)的相对的侧壁(111)之间的距离(a)。方案二,冷却筒(7)与吹风箱(1)的、设置在空气入口(2)的纵向侧上的侧壁(112)之间的距离(b)大于冷却筒(7)与吹风箱(1)的相对的侧壁(111)之间的距离(a)。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涉及权利要求1中上述方案二的技术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冷却筒(7)以排状布置、平行且偏离中心地设置在吹风箱(1)的相对的侧壁(111,112)之间”中包含的方案二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诉决定;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欧瑞康公司不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如何解释问题。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冷却筒偏离中心设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可以清楚地得出唯一理解,即方案一。只有方案一才能符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解决冷却不均匀的技术问题。如果理解为方案二,则更大程度加大了冷却不均匀,不但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反而使得冷却效果比本专利背景或现有技术(如本案证据1)还要差,根本不会产生“冷却筒外周上存在均匀的空气流动”的技术效果。理由如下:(1)从本专利说明书理解,整体解读背景技术记载内容、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发明内容,均唯一地得出:冷却筒与吹风箱的设置在空气入口纵向侧上的侧壁之间的距离小于冷却筒与吹风箱的相对侧壁之间的距离。(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一方面,当冷却筒设置在中心位置且多孔板孔径一致时,靠近空气入口一侧的压力较大,相对的另一侧压力较小;而当冷却筒偏离中心设置时,多孔板对于冷却筒两侧形成的自由面积大小不同,两侧空气的压力差也会产生变化。另一方面,为了使得冷却空气在冷却筒外周均匀流动,冷却筒的这种偏心设置必然要减小两侧的压力差,即实现对原来空气压力较小一侧的补偿,而不是相反。(3)弘安公司认可: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释为方案二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本专利说明书的技术效果。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问题。本专利说明书已经详细说明了通过偏离中心设置来解决送风不均问题的原理,根据该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地知晓冷却筒与两侧壁的距离只能有一种大小关系,即冷却筒(7)与吹风箱(1)的、设置在空气入口(2)的纵向侧上的侧壁(112)之间的距离(b)小于冷却筒(7)与吹风箱(1)的相对的侧壁(111)之间的距离(a)。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的记载是相适应的,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以“方案二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为由,进而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导致整体技术方案不能得到保护,系机械、错误地理解权利要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驳回弘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较好地宣示了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一般要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作出符合发明目的的理解。强调在界定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要充分考虑本专利的技术构思和发明目的,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确保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得到保护。本案不仅实现了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还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职能,塑造我国良好营商环境。

一审法院采用严格的字面含义理解,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理解为两个技术方案。诚然,方案二并不是不可实现的技术方案,而是技术效果比现在技术还差的技术方案。经过对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理解,方案二是发明人根本没有考虑过的,只是权利要求书文字撰写时选取用词出现了失误。对于一个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修改自由是严格限制的,在此情况下,是仅严格按照字面含义理解,使具有一定技术贡献的发明创造无效?还是对权利要求用语的明显错误给予一定宽容?二审法院选择了后者,并给出了较为全面的论理和分析。

我们知道,权利要求一般通过严格逻辑关系的精准语言文本来表达完整的技术方案。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提交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用语经常是抽象的、模糊的、界定不明的,甚至存在用语错误等情况。出现权利要求用语界定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和附图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时,尤其是对本案出现两种技术方案的理解,能否一概以“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直接予以无效,需要在个案中准确理解和认定导致不一致的原因。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能够较容易地发现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明显错误,并能获得唯一理解修正该错误,那么就不应该将错就错,导致权利要求实际保护的范围不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况且,在专利确权程序中,由于权利要求获得了授权,专利权人对授权行为已有一定的行政信赖,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在不损害权利要求公示价值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一般应对权利要求作出符合发明目的的理解,以说明书来界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所要真实表达的保护范围。除非说明书未界定或界定的内容相互矛盾,一般不应仅对权利要求作违背发明目的的字面含义理解。并且,对专利权的理解或解释应当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记载,综合考虑该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程度及实际效果,不应把明显不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否则容易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滥用。

编写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孔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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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专利纠纷

1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字面

——北京弘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案

2赔偿数额在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的判定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3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原则

——孔某诉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4设计空间狭小的产品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处罚行政案

5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精细化”判定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

6网络收货地址不能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相某诉东莞市征服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7专利权无效案件中实验数据真实性举证责任的转移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8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应依据实际法律关系,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认定

——北京僧氏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专利合同案

二、商标纠纷

9包装物与内容物是否构成整体侵权商品

——温州万博科技有限公司诉瑞安市智恒工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

10市场开办方及管理者承责问题的认定

——勃贝雷有限公司诉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11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亦可构成商标侵权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宣艺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2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涉外贴牌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

——福建晋江三超鞋服实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和承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3共存协议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适用

——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

14代理销售中的侵犯商标权行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昆泰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5具有不同结构要素的商标对商誉延续和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16描述性文字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

——邓某诉大渡口区黄陈包子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17浅析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平等化和特定化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18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张家口长城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9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诉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案

20商标侵权抗辩中的指示性使用认定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金豪杰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案

21备案是否可以对抗他人在先取得商标使用许可

——北京豪迪世嘉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蓝天豪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豪迪三目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2售后混淆商标侵权的判定

——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诉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维尔雅日用化工厂侵害商标权案

23原注册商标申请人行为涉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会导致已转让商标当然无效

——拉多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

24在后台设置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帮友金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25以“类型化”为视角探析“其他不良影响”

——解决之道(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26市场开办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构成帮助侵权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颜某等侵害商标权案

三、著作权纠纷

27VR全景摄影作品是否构成摄影作品的判断

——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28超出著作权许可协议范围使用卡通作品的认定

——维亚科姆国际公司诉宁波雅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9汉服印染图案是否构成作品

——陈某诉北京丰彩数码纺织产品中心等侵害著作权案

30瓶贴可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诉吴江市铜罗海皇食品酿造厂著作权侵权案

31历史题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

——陈某诉傅某、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32如何界定建设单位在约定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使用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设计院侵害著作权案

33“实际损失赔偿”与“法定赔偿”的正确适用

——Dassault Systemes SolidWorks Corporation诉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34未经授权使用网络游戏元素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米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35作者未给作品署名,是否可以主张署名权

——文某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四、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6破坏技术措施设置深层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

——上海真彩多媒体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

37互联网平台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的条件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38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司法认定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39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40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判断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考量因素

——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红门烨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41底层安全软件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正当性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42对《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使用”二字的理解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江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43将知名游戏名称作为电影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动视出版公司诉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影集团译制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44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45侵权商号登记后未实际经营不宜判赔损失

——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财富京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46歪曲评价客观事实亦会构成商业诋毁

——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诉昆明迈头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商业诋毁案

47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的司法认定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南文昌清泉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4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突出使用的,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诉南昌森腾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黄道益合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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