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齐全,编排科学,特别设立新增补简目及双层页码检索系统,方便读者查找使用
内容齐全:本书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截至2018年11月发布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以及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的司法行政文件。
编排科学:本书按照综合、民事、民事诉讼、刑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七个大类编排文件,在各个大类之下,根据主题再分子类,子类中的文件按照时间顺序从旧到新排列。
总目录和新增补简目:总目录展现全书内容概观,提供大类、子类的查找,在总目录前设有新增补简目,方便读者查找新司法解释。
双层页码检索系统:总目录上为双层页码,括号外的页码指示该类别所在目录页码,括号内的页码指示该类别所在正文页码。由于收录的文件数量众多,目录篇幅很大,因此总目录的双层页码设计能够提高目录的使用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17〕12号)
为正确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受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2007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1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2012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4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5年4月24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201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