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机制及其运行绩效研究:基于成员行为的分析》:
与此同时,“新一代合作社”仍保持了传统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征:首先,它仍然是服务对象即农业生产者所有的企业,合作社的投资者与惠顾者身份同一。其次,“新一代合作社”按成员的股份进行盈余分配,但由于成员的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额挂钩,两者比例一定,实际上是问接的剩余按惠顾额比例返还。“新一代合作社”在分配上只留很少的盈余作为储备金,甚至完全不留。最后,“新一代合作社”的管理仍然坚持一人一票原则,理事会也从成员中选举产生,为了避免少数人控股局面,“新一代合作社”对每个成员可以拥有的股份数量进行了限制。
总体上,国外农民合作社在组织结构、业务经营、制度安排、融资手段等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黄祖辉,2000;孙亚范,2006):在业务经营方面,农民合作社更加注重经济效益,与成员的交易日益遵循商业规则,并通过外向型经营和与工商业资本联合,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在组织结构和发展战略方面,农民合作社通过合并、联合、收购和纵向一体化,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增强经济实力;在融资方面,农民合作社放松了对于外部资金进入的限制,引入了成员参股证和债券、将集体资产部分量化到个人等新的融资手段;在运行机制方面,从进出自由向成员资格不开放变化①,从绝对的一人一票向承认差别发展,公共积累向产权明晰发展,对外来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引入职业经理进行专业化管理(应瑞瑶,2004)。但是,农民合作社对于外部环境进行的适应性调整并没有改变其基本性质,农民合作社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仍然坚持了成员所有、民主控制、按惠顾额返还盈余以及资本报酬有限的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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