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价暴跌风险影响机制研究》:
三、定向增发与股价暴跌风险
前已述及,目前基于中国的实证证据表明,首先,定向增发总体呈现正的公告效应(徐寿福,2010;章卫东和李海川,2010;邓路等,2011),且长期表现较公开增发更好(武鑫等,2013);其次,提出定向增发的企业通常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且主要是将募股资金用于建设新的生产线,或购买优质资产,对提升公司的盈利、改善公司治理、提升信息透明度有显著效果;再次,定向增发有利于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从我国的定向增发管制来看,定向增发的条件相对宽松,监管层对于定向增发公司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定向增发公司没有为了满足某种增发条件而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因此,在定向增发之前,隐藏坏消息的动机相对于公开增发公司较弱。
由于定向增发基本上发生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大小股东同股同权,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动机减弱(马曙光等,2005;王亮和姚益龙,2011)。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是大股东,大股东往往采取直接进行资产注入或者支付现金的方式认购股票,前者有助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有效改善,后者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有利的资金支持,部分企业为了达到集团整体上市,也会进行定向增发新股,整体上市可以节约公司的交易成本,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从而有利于优化企业的透明度程度,降低企业的暴跌风险,此外,定向增发可以减少企业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强企业的运营的透明度,减少控股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冲突(章卫东,2005);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能发挥着公司治理和改善公司业绩的作用。鲍尔萨姆等(Balsametal.,2002)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在识别企业盈余管理方面更具专业能力和技术,从而及时确认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的透明度。薄仙慧和吴联生(2009)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可以抑制部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证实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可以改善公司治理。基于此,本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相较于定向增发之前,定向增发之后企业股价暴跌风险较低;
假设3a:针对大股东定向增发之后,股价暴跌风险越低。
假设3b:针对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之后,股价暴跌风险越低。
假设3c:针对混合类型的定向增发之后,股价暴跌风险越低。
四、定向增发、解禁期与股价暴跌风险
根据我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禁售期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大股东或者机构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抛售认购股票,抑制投机行为并且缓解瞬间扩容对于市场带来的压力。考虑到大股东持有的定向增发的股份三年之后才能够流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一年之后才能够流通,他们为了实现自己价值的最大化,不是朝夕可就,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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