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法的精神:全新插图普及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0865322
  • 作      者:
    (法)孟德斯鸠著
  • 出 版 社 :
    中国工人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收藏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主要著作有《论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展开
内容介绍
  《论法的精神》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展开
精彩书评
  孟德斯鸠是一位极富判断力的作家,又是一位好公民和大哲学家,他为我们献上了一部关于法的原理的著作(即《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将是作者的天才和品德不朽的丰碑。在哲学史上,本世纪中叶将是一个令人难忘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他的这部著作将成为理性进步的不朽丰碑。
  ——法国数学家、哲学家达朗贝尔

  浪漫主义的卢梭能够引起中下阶级的共鸣,但他的的论述却缺少逻辑性和理性分析,以激昂的口号打动人,但实行起来却依据不足。温和的孟德斯鸠擅长理性分析,以严谨著称,因而其学说成了后来西方统治者的镜子。
  ——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数学家伯特兰·罗素

展开
精彩书摘
  三种政体的性质
  政体有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它又可以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贵族政体是贵族即一部分公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但君主会依照固定和稳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
  与三种政体相关的法律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他们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指派官员代理自己行使权力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可剥夺。因此,民主政体下的几项基本法律为:第一,规定选举方式的法律。选举的方式主要有选择和抽签两种基本方式。第二,规定投票方式的法律。投票的方式分为秘密投票和公开投票。西塞罗曾指出,实行秘密投票是罗
  马共和国灭亡的主要原因,鉴于此,我个人比较赞成公开投票。第三,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人民是共和国的主人,除人民外,任何人不得制定法律。
  贵族政体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因此其法律与民主政体下的法律有着本质的不同。在贵族政体下的法律是由贵族制定的,其他任何人不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利。人民在这种情形下毫无权利可言。因此,最理想的贵族政治便是处于最低阶层的那部分人民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民的私人奴隶,就像波兰的贵族政治那样,农民是贵族的奴隶。
  因此,贵族家庭越平民化,贵族政治越是靠近民主政治,便越趋于完备。
  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和稳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在这种君主政体下,首先要拥有一个强大的中间阶级,君主的权力必须通过“中间途径”得以实施,因为某个国家如果单凭一人的冲动来治理,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便荡然无存。而这种中间者的权力便是贵族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贵族是君主政体的要素,其基本准则是:没有贵族便没有君主,没有君主亦没有贵族,他们唇齿相依。其次在君主国中仅仅拥有强大的中间阶级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一个法律保障机构。这个保障机构产生于众多
  政治团体之中,他们在法律制定时将之公布于众,以备当人们遗忘法律之时唤起他们的记忆。
  专制法律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在这种政体下,法律被君主随意的情绪所取代,人民毫无权力可言。实行专制政体的国家,君主往往通过一个单独个人来代替他行使权力。因为当他面对文武百官的追捧奉承之时便开始懈怠,沉湎于淫逸,不事政务,而如果他把权力交予几个臣子,他们便会互相争斗,所以最好的统治便是把政务托付于一个大臣。
  ……
展开
目录
全书导读
第一章 法律与政体
第一节 一般的法
法与万物的关系
自然法
人定法
第二节 源自政体性质的法
三种政体的性质
与三种政体相关的法律
第三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
政体性质与政体原则的区别
民主政体的原则
贵族政体的原则
君主政体的原则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四节 教育法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第五节 教育法
君主政体的教育
专制政体的教育
共和政体的教育
第五节 立法应和政体原则相适应
品德在政治国家中的意义
民主政治下,对共和国的爱意味着什么
怎样激励对平等和简朴的热爱
在民主政治下法律如何建立平等,培养简朴精神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法律应如何适应贵族政体的原则
法律应如何适应君主政体的原则
法律应如何适应专制政体的原则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第六节 各种政体原则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及判决形式、处罚方式等
之间的关系
各种政体下的民法、刑法的繁简
各种政体下的诉讼方法
各种政体下刑罚的轻重
日本法律的脆弱
罪与罚之间的恰当比例
拷问、罚金与酷刑
君主的仁慈
第七节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奢侈
中国的奢侈
中国因奢侈而产生的必然结果
民主政体下的节俭法律
贵族政体下的节俭法律
君主政体下的节俭法律
妇女的贞操以及妇女不贞的惩罚
妇女的身份地位及妇女的执政
第八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九节 民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贵族政体原则的腐化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
民主政体的特殊性质
君主政体的特殊性质
专制政体的显著性质
中华帝国
第二章 法律与攻防力量、政治自由、赋税的关系
第一节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共和国的安全谋略
联邦应由相同性质的国家尤其应由共和国组成
专制国家的安全谋略
君主国家的安全谋略
普通国家的防御力量
相对国力与邻邦的软弱
第二节 法律与攻击力量的关系
攻击力量与战争
征服的权利
被征服民族获得的某些利益
共和国所进行的征服
君主国所进行的征服
实行征服的专制主义国家
第三节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治制度的关系
民主与自由的含义
保证自由实现的政治制度
我们熟悉的君主国
亚里士多德及其他政治家的想法
第四节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与公民的关系
公民自由
依照犯罪的性质和轻重定罪有利于自由
有些控告尤其需要克制和审慎
性反常罪
亵渎君主罪
渎神罪和亵渎君主罪的滥用
思想罪
语言罪
文字罪
刑法不当时对廉耻的破坏
诬告与揭发
共和国中的法律
君主国中破坏自由的东西
君主的治国策略
专制政体下能给人们少许自由的民法
第五节 赋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国库收入
存在农奴的国家与不存在农奴的国家的赋税
存在农奴的不同政体的国家
赋税的轻重与政体的关系
关于税收的惩罚
赋税轻重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的滥用
伊斯兰教徒的征服战争
扩军
免税
包税和直接征税哪个更好
包税人
第三章 法律与气候、民族精神的关系
第一节 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人们如何因气候的差异而不同
南方人民性格上的矛盾
东方各国宗教、习俗与法律经久不变的原因
不与恶劣的气候抗争不是好的立法者
农业生产与僧侣制度
中国的良好风尚与促进工业发展的办法
有关禁酒和反对自杀的法令
与气候疾病有关的法律
气候对政治生活的影响
第二节 民事奴隶制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三节 民事奴隶制
罗马法学家与奴役权的起源
奴役权的另外三个来源
对奴役黑人的辩护
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奴隶制度的无益与弊端
确立民事自由的国家
奴隶制的类别
奴隶过多的危险
武装的奴隶
温和政体的预防措施
主奴关系的法律
释放奴隶
被释放的奴隶与太监
第三节 家庭奴隶制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家庭奴役
南方国家中两性之间的天然不平等
一夫多妻与抚养能力
一夫多妻与它的各种状况
马拉巴尔实行一妻多夫的原因
多偶制
平等对待多个妻子
男女隔离
管家与治国的关系
东方的道德原则
天然的贞洁
嫉妒
离婚与休婚
第四节 政治奴役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政治奴役
各民族勇气的差异
亚洲、欧洲的气候及其结果
亚欧民族的征服活动及其影响
非洲与美洲
帝国的都城
第五节 法律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第六节 土壤性质对法律的影响
平原与山区
最适合耕种的地方
土壤性质带来的其他后果
生活在岛屿的人民
建立在勤劳基础上的国家
法律的普遍性
土壤与国家的状况
未开化民族和蛮族
非务农民族的政治状态与法律能够使用与不知使用货币的民族
迷信的力量
第六节 法律与民族精神和风俗习惯的关系
专制
民族普遍心理
社交情绪的作用
虚荣、傲慢与邪恶
西班牙人和中国人的性格
专制国家的礼仪与道德
改变一个国家的风俗习惯的自然方法
立法者对支配人们原则的混淆
中国政体的特点
中国的宗教、法律、礼仪和风俗
中国人身上的矛盾现象
法律与道德、礼仪的关系
法律在礼仪、风俗和性格的形成中所起到的作用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