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风险管理》: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下: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⑦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⑦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⑧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⑨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⑩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⑩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主要有两类: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进一步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加班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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