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世界遗产的定义与分类
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与文物古迹,是人类珍稀的且无法取代的财产。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四大类。
截至2013年6月第37届世界遗产大会,载人《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总数达到982处,其中包括文化遗产759处、自然遗产193处及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29处。
1.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如:美国的自由女神像,印度的泰姬陵。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如:摩洛哥的阿伊特。本.哈杜杜,马耳他的巨石庙。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及考古遗址地带,如:叙利亚的帕尔米拉古城遗址,巴基斯坦的塔克希拉。
有些遗产可能满足以上多条定义,比如可能同时既是文物也是建筑群。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标准1:代表人类创造性的天才杰作。(人类创造性智慧)
标准2:展示出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在建筑或技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等领域的发展上人类价值的重要交融。(价值的交融)
标准3:能为一种现存或已消逝的文化传统、文明提供独一无二或至少是特殊的(突出的)见证。(文化传统的见证)
标准4:作为一种类型的建筑物、建筑或科技的组合或景观的杰出典范,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代表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影响下显得易受侵害时)。(传统的人类居住地)
标准5: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土地利用、海洋利用的杰出典范,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代表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影响下变得易受侵害时)。(传统的人类居住地)
标准6:与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事件或现行传统、思想、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该项标准应该配合其他标准一起使用,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与具有普遍意义的事件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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