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
电脑、网络、数字电视等媒体陆续进入遗产地人们的生活,加上数字传承者的介入,使文化遗产、遗产传承以及人们的遗产观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文化遗产在数字媒介支持下所进行共时传承和历时传承之和,构成了本文所说的“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与时下常见的“数字化保护”概念相比,“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突出强调文化遗产本身的主体性。文化遗产一方面作为具体的存在,是人类生活的工具与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类。但它又不完全是被动、客体性的存在。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文化遗产,都包含了人类所赋予的价值观念。不仅如此,文化遗产还从多侧面引导人们的行为,影响人们对自身的渊源、归属、走向的理解。因此,从现代人本哲学的角度而言,文化遗产是具有生命主体性的,是“他者”主体性的留存。概言之,文化遗产是一种复杂的关系。
数字传承者与文化遗产事项之间,并不完全如我们惯常所认为的那样是保护与被保护、传承与被传承的简单主客关系。相反,他们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对话又相互把关,在交流、对话与把关中践行着主体间性的内涵。
在主体间性的语境中,文化遗产不是中心,数字传承者也不是中心,他们是消除了对立、处于平等的对话与交流地位的两个互主体。这种消解了中心的双向交流与对话使真正意义上的互动成为可能。要把这种双向交流和对话落到实处,无论是遗产地民众、地方政府,还是数字传承者都应谨记文化遗产本身的主体性。
另外,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互联网周刊》在2009年5月对微软亚洲研究院的“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主题研究计划(cHcdtagc,以下使用该英语名称)进行报道时曾使用过《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生存》①的标题,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和展示表现出高度乐观的称赞,但报道所言之“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生存”与本文使用该概念时强调文化遗产本身的主体性以及遗产观在数字媒介环境中的演变之内涵还是有着较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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