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文化研究(第15辑)》:
那么,关乎这些方面的观念,“既日仁矣、曰义矣、日智矣、日信矣,总而言之,又皆礼矣”;还有,“若是则仁义智信,果礼之别名也”。这就是李觏的相关结论之二。
再有,按照李觏的思路,“节其和者命之曰乐,行其怠者命之曰政,威其不从者命之曰刑,温厚而广爱者命之曰仁,断决而从宜者命之曰义,疏达而能谋者命之日智,固守而不变者命之日信”,那么,“徇是而言,则七者似皆礼之别名也”。问题就在于“何以乐刑政则谓之支而强其名”和“仁义智信则止谓之别名”,也就是礼之名与礼之物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在礼的范畴内名与物的关系问题。
李觏意识到,乐、刑、政三者是以具体的名物制度为载体而表现出来的,而仁、义、智、信虽然不具有名物制度这些载体,但却是以乐、刑、政的具体实施而实现或者体现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李觏论证说:
乐刑政各有其物,与礼本分局。而治十二管、五声、八音、干戚、羽旄,乐之物也;号令、官府、军旅、食货,政之物也;铁钺、刀锯、太辟、宫、刖、墨、劓、制、鞭、扑、流、赎,刑之物也;是三者之物与饮食、衣服、宫室、器皿、夫妇、父子、长幼、君臣、上下、师友、宾客、死丧、祭祀之目少异,故得谓之支而强其名也。
夫仁义智信岂有其物哉?总乎礼乐刑政而命之,则是仁义智信矣,故止谓之别名也。有仁义智信然后有法制,法制者,礼乐刑政也。有法制然后有其物,无其物则不得以见法制,无法制则不得以见仁义智信。备其物,正其法,而后仁义智信炳然而章矣。
(四)仁义智信与人性
我们知道,孟子有“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的说法,在李觏的礼论中,因为强调礼的地位和作用,“仁义智信”与人心、人性的关系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所以其设问曰:“仁义智信,疑若根诸性者也。以吾于之言必学礼而后能乎?”李觏在回答中,延续亍孔子所谓“生而知之”与“学而知之”的品类上的区分,在圣人与贤人在“礼”与“仁、义、智、信的获得和表现上展开了具体的论述,重点还在于强调“为礼”的意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