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法律监督
第九条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第十二条无罪推定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共同管辖处理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第四十一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一条运用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五条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五十七条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五十八条严格排除原则
第五十九条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六十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条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一条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七条批捕权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捕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九十条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第九十三条捕后羁押审查
第九十四条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第九十六条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第九十七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诉的提起
第一百条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诉的调解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接受立案材料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的任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申诉控告情形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主体和地点
第一百一十七条讯问地点、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讯问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前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第一百二十七条现场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持证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检、复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的对象
第一百三十五条协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对象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鉴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适用案件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第一百五十条严格执行和保密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证据转化
第九节通缉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第一百六十条移送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六十三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四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诉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一百八十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
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庭调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
第一百九十条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第一百九十一条休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评议、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二条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第二百零七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的提起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的提起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后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第二百二十八条重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裁定的第二审
第二百三十条重审的期限计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期限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第二百三十九条死刑复核处理结果
第二百四十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第二百四十二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二百四十四条指令再审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强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的依据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六条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七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刑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四条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法律援助
第二百六十八条社会调查程序
第二百六十九条逮捕措施慎用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第二百七十四条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百七十六条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和解情形
第二百七十八条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没收违法所得情形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
第二百八十三条终止审理情形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
第二百八十九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附则
第二百九十条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
一、管辖
二、辩护与代理
三、证据
四、强制措施
五、立案
六、侦查
七、提起公诉
八、审判
九、执行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十一、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0.16修订)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七章案件受理
第八章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初查
第二节立案
第九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章审查逮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
第四节核准追诉
第十一章审查起诉
第一节审查
第二节起诉
第三节不起诉
第十二章出席法庭
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
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
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第八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九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十五章案件管理
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期限和费用
第十七章附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2.13)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羁押
第七节其他规定
第七章立案、撤案
第一节受案
第二节立案
第三节撤案
第八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第九章执行刑罚
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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