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言志、缘情到文娱:娱情观的文学空间
在近些年关于中国古代娱情文学观讨论的文章中,学者们大多把娱情看作与言志、缘情对立的现象。他们认为,在以儒家道德建设为重的时代,人们习惯从“发乎情,止乎礼义”角度解读文艺的价值,指出为文习艺要顺乎启迪道德理性的要求,成为修身进德的途径。而娱情毕竟以人的心情愉悦为目的,要求“发乎情,止乎快乐”,自由地对待情感本身。因此,娱情观难以成为儒者的现实创作主张,而像诗言志、乐者所以象德也、赋要卒章显志、绘画要晓之鉴戒等文艺教化观,才能占据中国文学批评的主流位置。同时,老庄的“忘情之适”虽有反对伦理之情的意思,但毕竟以精神的绝对自由为目的为过程,否定了五色、五音以及人类感知觉的意义,因此,也很难直接生发出尊重世俗情感的文学娱情观。
不过,话又说回来,当我们从中国情感哲学追求超越性娱情观念的特点出发,便可以看出言志、缘情等在文学娱情观的形成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毛诗序》云:“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这个“情动为志”的阶段正是儒家对情感予以教化的过程,但正如作文习艺只是修身进德的方式一样,“言志”也不是儒家教化的最终归宿,而只是走向超越性娱情的一个路径。“缘情”说因为可以生发出“志”的襟抱,故而能以“言志”说修补的姿态存在。更何况,这个渊源于屈原“发愤以抒情”、司马迁“《离骚》,盖自怨生”,在六朝时期成熟的“诗缘情”观念,不仅省略了“情动为志”的教化过程,而且内蕴着一定程度的任情因素,与六朝时期的娱情观原本就有着密切的关系。
由此,那种视“娱情”与言志、缘情等文学观为完全对立的观点,忽视了中国情感哲学追求“至乐”的特点。不仅如此,我们还要承认这样的事实:儒家的教化文艺观在净化娱情表层心理的同时,并没有彻底清除文艺的娱情功能,而是要求在娱心自乐中磨砺情性。这与贺拉斯说的“寓教于乐,既劝谕读者,又使他喜爱,才能符合众望””一样,娱乐(趣味)乃是实施教化(益处)的有效形式。更何况享乐是人类的一种趋同化心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政治生活的驱动或是思想的解放,总会在某个时期形成为较普遍的社会享乐风气,以及以情性的自由释放为特征的社会心理。
从这个层面上说,文娱观与文学艺术活动是同步的。不过,像《诗三百》中部分作品的娱情功能在后代的接受中已逐渐被抹杀,而沾染了教化的色彩。其实,孔子所指责的以淫乱雅的郑卫之音,正是以强烈的娱情性而被时人所喜爱。同时,郑卫之音能人选《诗三百》中,说明娱乐功能已是编者的标准之一。汉代一度出现的国富民强的享乐心理,便直接体现在汉赋的艺术特征上:题材上以狩猎、冶游、宫殿、都城等为主,笔法上以构筑立体感的铺陈为主,思想上以渲染国家强盛且“卒章显志”等为主。然正如《汉书.王褒传》载汉宣帝刘询的话有:“辞赋,大者与古诗同义,小者辩丽可喜。譬如女工有绮毅,音乐有郑卫,今世俗犹皆以此虞说耳目。辞赋比之,尚有仁义风谕,鸟兽草木多闻之观,贤于倡优博弈远矣。”‘尽管如此,写赋、献赋仍有“以娱宾客”之要求,赏赋者也以娱悦耳目的消遣为目的,如此我们便理解了汉赋题材上的娱乐特点、语言上的密丽风格以及接受上的享乐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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