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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15,保险纠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21600506
  • 作      者:
    曹士兵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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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等案件。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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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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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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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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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019年度案例·保险纠纷——精彩书摘
  车上人员跳车被本车致害时的身份认定
  ——段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保险合同案
  【基本案情】
  段某的拖拉机于2016年5月11日在人保财险重庆高新区营业部处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段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大观镇大安街梅花1组路段时,由于拖拉机制动不良致使车辆在下坡路段失控,乘坐人蒋文美在拖拉机失控滑行的过程中,从后排车门跳车,被车轮碾压死亡。段某赔付蒋文美的家属230300元后找人保财险重庆高新区营业部理赔,人保财险重庆高新区营业部认为蒋文美系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应予赔偿的范围而拒绝理赔。
  【案件焦点】
  车上人员跳车被本车致害的,其身份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即“第三者”。
  【法院裁判要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文美跳车时交通事故尚未发生,其身份已经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员。人保财险重庆高新区营业部抗辩蒋文美的死亡不属于人保财险重庆高新区营业部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予纳入理赔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由人保财险重庆高新区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段某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11万元。
  人保财险重庆高新区营业部以车上人员跳车被本车致害的,其身份不能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为由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目的,它保护的是确定的利益群体。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可见,不论是我国立法上,还是本案合同条款中均已明确将本车人员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排除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之外。本案中蒋文美跳车与被车轮碾压相伴而生,其跳车与损害发生均是本案事故不可割裂的环节,把本车人员在特殊形态下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纳入“第三者”的赔偿范围,有悖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目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不能将蒋文美视为本案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机动车外的人员,不应将其作为本案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焦点问题是车上人员跳车被本车碾压致害的,其身份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内的理赔对象即“第三者”。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界处理该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所谓的“可转化说”,即如果车上人员在具体损害发生时其所处的时空位置在车外,其身份就可转化为“第三者”,即可以成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的对象。一审法院就持该种观点。另一种观点是所谓的“固定说”,即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二审法院持该种观点。
  目前关于“可转化说”和“固定说”的争议依然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实质上是因为选择的法律解释路径不同。“可转化说”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所称的“以外”是仅指空间上处于车辆以外。这是一种从空间上认识“以外”的文义解释观点。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所称的“以外”是不是在文义上仅能作空间上处于车辆以外的理解呢?显然从“固定说”的角度看,“以外”还能被理解为一种法律身份的排除,要排除的是“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跳车的乘客虽可能在某个时间点处于车外,但其依然具有运输合同中的乘客身份,该身份并不因跳车而消失。因此,从这个角度进行文义解释,跳车的乘客不能被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所称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既然法条在文义上存在多种理解,且都具有法律解释的形式合理性,那么这就需要追寻法条的立法本意,判断上述两种文义解释的实质合理性。从机动车保险种类上来看,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对象具有明确划分,针对车上人员的有车上人员险,针对车外人员的有第三者责任险。保监会也曾作出相关批复:车上人员,即使在空间上脱离车辆落地后被本车致害,也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投保人购买这些险种时,根据保险名称能够得知保险具体承保的对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定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针对的是车外的第三者,如果随意扩大其保障对象,不仅在合同上对保险人不公平,也有可能损害该制度对应保人群的保障水平。因此,车上人员跳车被本车碾压致害时其身份不能转化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才能体现立法的本意。“固定说”的观点既体现了法律解释的形式合理性,也兼顾了法律解释的实质合理性。
  另外,从空间上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所称的受害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面临事实认定的难题。类似上述案件,乘客跳车后被车碾压致死,究竟其跳没跳离车辆本身无法查清。因此,“可转化说”面临高度复杂的事实认定难题,而如果采用“固定说”就不存在上述事实认定的难题,且规避了保险当事人对保险赔偿的不稳定预期,节约了司法成本,也降低了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法律是社会共识的凝结,具体的法条是对经常发生的且已经形成稳定形态的社会事实作出的解决纠纷的权利义务安排,具体的法律制度有其设定的初衷,法条的理解必须受到立法本意的限缩,不得随意扩展其内涵。二审法院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依循的是上述“固定说”理论,体现了法律解释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社会成员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预期的稳定。
  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尚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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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财产保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车上人员跳车被本车致害时的身份认定
——段方玲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保险合同案
2交通肇事后因救治伤者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刘先芹诉梁永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投保人不得依据两份或两份以上的交强险合同获得赔偿
——袁平平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4投保人在上下年度保险空档期发生事故时保险责任的认定
——郭凯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5网约车驾驶人未取得资格证,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常熟市银联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6私家车从事网约顺风车行为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
——文善良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7因特定时空条件转化为第三人的投保人适用交强险后能否适用商业三者险进行理赔
——徐兴银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8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发生事故的车险责任承担
——厦门车宜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9车辆号牌的变更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李振江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10刑、民案件证明标准不同导致关联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差异
——余秉群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
11车载货物燃烧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自燃
——江苏桐宇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12存疑不诉决定不影响民事审判认定逃逸行为
——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13车辆同时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涉水受损的保险责任如何认定
——谢从容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14驾驶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商业三者险项下免赔能否成立,应考虑驾驶人的主观状态
——林细梅诉刘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5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积极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姚立立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16保险车辆丧失修复价值,其损失价格为事故发生时现值
——陈蕾蕾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17“投保人声明”处的签名或签章不能一概用于认定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武汉鑫君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18在未达到推定全损的情形下,车辆未经修复即被出售对车损赔偿数额认定的影响
——刘招林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19实习期独自驾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20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累计扣满12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的认定
——陶昭霖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21未按时年检的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免责条款免赔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等追偿权案
22必要、合理的减损费用由保险人在损失赔偿额外支付
——重庆雄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23投保车辆事故原因不明时应适用公平原则分配举证及赔偿责任
——永春诚德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案
24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时可参照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作出倾向性判断
——王国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25保险条款交付的证明责任及标准
——陈志颖诉联合财保吴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26“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意见的认定
——郭登强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27不当得利与保险诈骗的区分认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诉应翔不当得利纠纷案(三)其他财产保险纠纷
28行业互保协会与其会员订立的保赔保险合同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
——张可杰诉互保协会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海上保赔合同案
29出险后不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是否属于保险免赔范围
——清西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清西道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30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投保人的说明义务
——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31不足额保险及比例赔付计算标准的认定
——山东颐和塑胶有限公司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32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理赔定损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隆兴汽运公司诉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3与保险利益不对应的保险合同效力
——阜新市金运储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二、人身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4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认定
——潘成泉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35“按照《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的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于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6保险公司不因伤残鉴定超过合同约定的鉴定期间当然免责
——余俊伟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37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刘甲、王甲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38被保险人身份及签章确认已尽明确告知义务的除外情形认定
——华地设计院诉信达保险万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9承保风险和非承保风险共同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如何赔偿
——张媛媛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40“多因一果”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原因力比例赔付
——张志琴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41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明显外伤史但与保险事故之间因果
关系难以确定的,应考虑按比例赔偿
——石桂兰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42“医保标准条款”如何适用
——刘会涛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案
43企业不能以向职工履行工伤赔偿为对价受让职工从保险公司获赔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案
44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
——邓科诉广安市联发民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45意外伤害保险金不应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中作抵扣
——黄青华、林远治诉南安市水头镇阿红水暖经营部工伤保险待遇案
46非正式员工应享有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
——陈玉兰等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47不具有唯一性的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为定案证据
——赵吉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48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张乃忠诉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49快递从业人员网络投保的提示说明和保险范围
——彭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重大疾病保险
50保险公司拒赔保险金后又续收保费的保险责任认定
——陈千金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51保险合同条款对某项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认定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的,
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汤花等诉人寿保险灌南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52保险合同中等待期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闫玉环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53合同等待期内接受TCT筛查不属于“就诊”,应当理赔
——冯某诉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54投保人在未确诊的情况下未告知病情的不构成故意隐瞒病情
——郭煜等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案
55用人单位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劳动者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锡山区羊尖源丰车辆配件厂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56体检结论能否认定投保人明知患有某种疾病
——周某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案
57因误导性营销宣传致投保人对获得理赔产生合理期待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王伟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三)人寿保险
58保险法复效规则中的期间规定属半强制性条款
——王爱霞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59保险人拖延理赔应支付保险金和赔偿损失
——陈晓琼等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60胎儿具有请求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民事权利能力
——鄂尔多斯市舜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代位求偿权
61保险公司应根据事故责任行使交强险代位求偿权、挂靠单位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诉灌云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王立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6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6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中侵权与违约竞合的处理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64被保险人预先免除第三人责任可否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65境外保险公司保险代位求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兆丰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永兴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66网约代驾平台成为车损险代位求偿对象的法律证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吴春田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67出租或者出借车辆,发生事故时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诉卓绿成、黄兆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68高速路上撞上障碍物,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诉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泉厦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69民事案件不可抗力认定的主客观标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诉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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