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节能环保产业、资金融通及融资租赁
第一节节能环保产业概述
一经济发展与广义的环境保护
环境问题,正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在过去的200年间,人类过分追求发展所带来的满足及发展的速度,而忽视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致使其在极大满足自身物欲的同时,也给自身未来的发展埋下了诸多隐患,这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如温室效应、水污染等问题。正因为此,环境保护成为发展经济学所关注的一个方面。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环境保护是指人类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良性循环,从而使人类的经济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从操作层面上讲,环境保护也就是指在保障经济增长的同时,我们人类要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在生产经营和生活的过程中,尽可能地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尽可能地减少资源利用后所形成的污染物给地球造成的生态破坏。因此,所有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减少资源利用对地球大气、土壤和水域破坏程度的措施,都是环境保护措施,也可称之为广义的环保措施。
由于污染物对地球生态的破坏途径和影响范围不同,相应地,可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可适用的制度安排也不尽相同。因此,根据国际上不同污染物治理的制度安排及我国的具体情况,结合本书的研究目的,即探讨如何运用恰当的金融工具及相应的投融资制度安排来推动我国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本书将各种环境保护措施归结为节能和环保两个方面(此处的环保,特指除节能以外的环境治理措施,亦可称为狭义的环保;在下文中,如果不特别说明,所有的环保均指狭义的环保),主要研究企业及事业单位等法人机构在环境治理中的投融资问题,未将自然人的环境保护问题纳入本书的研究范围。
二节能环保产业的基本内含、产生与发展
节能环保,是“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缩写,是在广义的环境治理过程中,根据主要环境污染物对环境破坏的途径和影响范围的不同而划分的两大类环境治理措施,是我国政府及企业等社会各界,为了应对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所伴随的严重的环境破坏,同时也是响应联合国等国际机构所发起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提出的一项基本国策。
节能减排,主要针对人类社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在消耗煤炭、石油等传统能源时所产生的排放物的治理。国际上的习惯表述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我国的习惯表述为节约能源消耗。由于传统能源消耗物的排放途径,主要是向大气层中排放二氧化碳和其他一些有害气体,而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又具有通过大气传播的特性,所以,任何一国的碳排放,都会对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因此,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也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排弃物治理问题。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
国际社会在1992年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了《京都议定书》。等国际环境治理的协定,都是针对这类排弃物而达成的国际共识。在我国,负责节能减排具体政策制定与协调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出于管理便利的需要,国际机构已将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简称为碳排放,并且为了管理和交易的需要,有时还采用统一的单位来表述排放物,即单位碳排放。
节能减排的目标,按照世界能源委员会1979年提出的定义,就是使人类社会在不缩减生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通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一切措施,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降低单位能耗直至降低能源消耗总量的目的;或者增加对不产生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排放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消耗,最终达到减少碳排放从而改善大气环境的目的。
环境保护,也可表述为环保减排,主要针对人类社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排放的除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之外的污染物的治理。现实生活中,这类污染物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时所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和废渣),以及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在人类关注环境保护问题之前,这些污染物往往以工业废物的形式,直接排放到企业所在地的土壤、河流或海域中,给周边地区的人类生存造成极大的危害。由于这类排放物的污染途径具有显著的地域性,所以这类污染物的治理也就带有较强的国别性。尽管世界各国都已开始关注工业污染物和城市污水、垃圾的处理问题,但鲜有类似于碳排放治理的国际直接协调与合作。在我国,直接负责环境减排具体政策制定与协调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是环境保护部(简称环保部)及其下属部门。
环保减排的目标,在本质上与节能减排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各个生产企业单独或者专门从事污染物治理与再利用的环保企业和城市市政部门所采取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一切措施,来改变这些污染物的物理特性或化学结构,或者是开发对这些污染物的新的利用途径等,以减小其对地球土壤、河流、海域和空气的破坏程度。
所有节能减排和环保减排的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以及相关设备的制造与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节能环保产业。
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是世界上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联合国发起有关企业公民的“全球契约”活动,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把包括节能减排和环境减排在内的环境保护宣布为一项基本国策,始于1983年,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证该项国策的执行。
“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列入“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目标,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节能环保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和节能改造财政奖励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一揽子计划中,把节能减排作为重要内容,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高效节能产品,鼓励扩大城镇污水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工程的投资。2009年11月26日,国家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即至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
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发展方针,提高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废气、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和环保减排的推动力度,正普遍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
在“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中,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合物平均排放量,在2015年年末要分别比2010年年末下降10%。规划同时要求在“十二五”期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68吨标准煤,比2010年的0.81吨标准煤下降16%。
“节能环保”是一个高度概括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一个为世人公认的明确的表述。现实中,受污染物类型和国际机构,以及我国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我国政府、学者在使用这个概念时的具体所指,有时有显著区别,有时又是泛指整体的环境保护。
本书将节能环保或曰笼统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区分为节能减排和环保减排两个方面,主要目的是考虑到这两种类型的环境治理措施,在对投融资的影响上有着显著的区别。本书从投融资制度安排的角度出发,将分别探讨在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环境治理措施下,如何结合金融工具的特性,恰当地选择不同的金融工具,来有效地解决我国整体环境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巨大资金缺口。
节能减排和环保减排这两种环境治理措施,在对投融资的影响上有着显著的差异。实施节能减排措施后,一方面,对于直接消耗能源的企业,可因能源的节约或能耗效率的提高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直接消耗能源的企业有内在动力进行节能减排投融资;另一方面,提供节能服务,帮助耗能方降低能耗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耗能企业就节能效益分成的方式来收回投资,获得投资回报。在节能减排领域,市场之手发挥着巨大作用,市场在推动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行为。
但在环保减排领域,市场之手的作用较小。对于污染企业本身而言,任何污染治理措施,都会增加其投资,增加其生产成本。尽管所有的污染治理措施,对人类社会的效益都是显著的,却不会给污染企业自身带来直接的效益,反而还要增加它的投资和成本。对单个主体而言,环保减排措施往往具有强烈的外部负效应。受此影响,污染企业和污染治理企业之间,也不存在类似上述耗能企业与节能企业之间的利益分成关系,污染治理企业对环保减排的投融资动力也不足。因为环保减排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从而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
三按投融资关系对节能环保产业参与主体的分类
从投融资的角度研究节能环保产业时,首先要搞清楚市场参与主体及其相应特征。因为不同的参与主体,在节能环保理念、投融资需求、节能环保投资收益的安排等诸多方面,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只有先从节能环保产业投融资的角度,将节能环保产业市场参与主体的类型划分清楚,才有利于我们明确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根据参与主体所涉及污染物类型的不同、在节能环保产业治理过程中所处角色的不同,以及在节能环保市场上所处地位的不同,相关参与主体可有如下分类。
本书对参与主体的分类,与绝大多数节能环保研究文献中主要侧重于依据污染物类型、技术手段不同,本书主要从产业主体参与节能环保的不同目的、发挥的不同作用出发,进而分析其参与方式上的差异,最终根据其参与过程中的不同投资方式,特别是不同融资方式,以及投融资方式选择与组合上的差异进行分类。
1.按参与主体在节能环保产业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划分
节能环保分为节能减排和环保减排。根据参与主体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可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参与主体划分为用能者与节能者;将环保减排领域的参与主体划分为排污者与污染治理者。
1)用能者与节能者
用能者,是指从能源消耗角度对节能减排参与主体的归类,是指在全社会生产、生活中,使用和消耗能源,特别是煤、石油等传统能源的各个主体。
根据用能者法律性质的不同,我们对用能主体还可进一步细分,用能者还可分为:一是非经营性单位(有时也可简称为用能单位),如政府大楼、学校、医院等,这些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经营单位,也就是生产性企业(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人)或者服务性企业(主要是营业税纳税人)。并且,相对于非经营单位,无论是生产性企业还是服务性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对于上述两类法人机构而言,用能者也可以是消费者个人。鉴于融资租赁基本上属于企业金融的范畴,所以,本书的研究对象,未将消费者个人的节能问题囊括在内。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也常常采用用能企业、耗能者、耗能企业等词表述用能者。本书将尽量统一采用“用能者”的表述,但在特定语境下,也会采取类似的表达方式。
与用能者相对的是节能者。节能者,是指为了帮助用能者降低能耗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其所发挥节能作用的不同方式,节能企业可进一步分为四种情况:节能设备制造商、可再生能源(如风力、垃圾发电等)设备制造商、可再生能源服务运营商和节能项目服务商。节能者,因其均为生产经营企业,所以又常以节能企业来表述。
节能设备制造商是指生产制造节能设备的厂商。顾名思义,节能设备是指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能量损失、浪费的装置或技术。
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商主要是指太阳能设备(太阳能专利、光伏产品、太阳能灯、光热产品、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配件)、风能设备(风能专利、风力发电机组、风电叶片材料、风力发电机及其器件、风电塔筒及其材料、风电化工材料、测风防雷设备、风电母线、风电控制系统、加工检测设备、风电传动设备)、生物质能(生物质能专利、生物质原料、生物柴油、燃料乙醇、乙醇汽油、甲醇、甲醇汽油、二甲醚)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地热能、海洋能)设备(燃料电池、锂电池、可再生能源汽车)的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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