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股票经纪人、股票交易所与股票投机的起源
有关“经纪人”(brokers)一词的起源,语源学专家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据《雅各布法学词典》(Jacobs Law Dictionary):“关于该词的起源有多种说法。有人认为它从撒克逊词‘broc’派生而来,意即不幸,特指破产商人,据说以前‘brokers’一词也限于描述这类惨淡经营的掮客。有人则认为这一说法来自法语‘broieur’,意指把事物分成碎片的人或机器,而broker就是把一笔交易分成多笔零散交易的人。”在拉丁语中,经纪人为“obrocator”——无疑,该词显示其真正起源为撒克逊语中的“abroecan”(分离、拆散)。作为古词“abbrochment”或“abroachment”(市场垄断)一词的词根,“abroecan”的意思是“将货物分为小批量零售”。由此我们发现经纪人与零售商之间的联系。而古词“auctionarius”兼具以上两种意思(《巴里法学词典》)。《沃顿法学词典》(Wharton)认为“broker”来自法语的“broieur”或拉丁语的“tritor”,即“把事物分成碎片的人或机器”(《沃顿法学词曲》)。《韦伯斯特大辞典》(Webster)则认为“broker”由古英语的“brocour”、诺曼法语(Norman French)的“broggour”和法语的“brocanteur”派生而来。《韦伯斯特大辞典》对“broke”的解释为“从事二手交易”,并指出其起源可能为“brock”一词。《伍斯特词典》(Worcester)认为它有三个来源:盎格鲁-撒克逊语的“brucan”,意为“腾空办公室”;“brocian”,意为“压迫,压抑”;法语的“brayer”,意思是“碾碎,压碎”。“Broker”最早出现在文学作品里,则是在《皮埃尔的农夫》(Piers Ploughman)中:“我是伦敦城中居民。brocour喜欢背后中伤,他们爱挑刺儿。”这里“brocour”一词的意思很清楚,即“吹毛求疵者”;而普罗旺斯语(Provencal)中的“brac”则为“拒绝”之意。“Broker”最初的意思是“检查并拒绝接受不符合标准的商品”(《韦奇伍德辞典》[Wedgwood])。克拉博(Crabb)的《分类统计》第261页提到“broker”一词:“罗马帝国有一类公务员,他们履行银行家、交易商、经纪人、代理人和公证人的职责。这类人统称为‘proxe netae’。”
早在1285年,“broker”一词就已经出现在英国《国会法案》之中。该《法案》规定:“未经监管官员、市长或市参议员授权并宣誓就职者,无权在本市(伦敦)行使经纪人之职责。”据证券交易法专家约翰..多斯.潘索斯(John R.Dos Passos):“300多年后,即詹姆斯一世在位期间(1604年)通过了另一部法令,对‘broker’一词做了更加详细的论述。这部法令所使用的‘货物’与‘商品’等词清楚地显示,该时期经营货币、股票和基金的经纪人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直到17世纪后期,当东印度公司在公众中的影响逐渐扩大时,股票交易与投机在英国才成为一个正式的行当;当时含义已经十分明确的‘broker’这一术语,也迅速被用于称呼买卖股份或股票的人,后来这些人就被称为‘股票经纪人’。”
到了1697年,经纪人和股票从业人员在出售商业、银行票据,银行、股份公司的股票或权益时的“不正当做法与图谋”,迫使有关部门通过了一项严格的法案,只允许经过任命及宣誓的人担任经纪人。威廉三世、安妮与乔治统治时期陆续通过了多项法令,规范经纪人的交易行为。
一位早期的法学研究人员将股票经纪人定义为:“股票经纪人是由基金或证券持有人所雇佣,以赚取佣金为目的而进行交易的人。近年来,由于国家长期债务(通常称为公债)的大幅增加,这些经纪人的数量已颇具规模,并且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他们获批在银行附近设立办公室,以便与委托人及同行交易。他们在此整理业务记录,之后再到银行、南海公司(英国)与印度交易所的过户办事处进行交易,这样可以避免混乱。办事处在股票交易时间内人多事杂,如果不事先做好准备,就根本不可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交易。”
好几百年以前,商人们就意识到中介代理的好处。6世纪时的一个法学研究者说:“古话说得对:一买一卖之间价差可达百分之二十。正因如此,国家比普通商人更多地依赖经纪人以名誉为担保销售商品。因为不通过经纪人可能双倍赔本。另外,这样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人们在协议或口头合同中产生纷争,以经过宣誓就职的经纪人及其盈亏记录为证,足以消除歧见。”
股票经纪人的主要业务是股票交易,但股票的信史目前只能追溯到17世纪中叶。古代法律中并没有这一形式的资产的相关规定。商业和商业公司形成于罗马,历史记载并没有相关信息描述其特征和行为。《安格尔与艾姆斯企业论》第10版第18章第26节的描述为:“商人协同委员会在公元前493年的罗马已经存在,但现代的‘交易所’一词却起源于拉丁语的‘囊’,即一种皮包,大约产生于15世纪。法国的博格斯和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两城市正在为‘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的诞生城市’这一荣誉称号的归属而竞争。”约翰·潘索斯说:“罗马法律要求至少三人才能组建公司。很自然,公司给予每个成员一定数量的股票或其他实体所有权契据,以显示其在公司资本或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但究竟是否发行股票?即使发行了,该股票是否可以当作资产来销售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流通?持股者究竟是否有权在其临终之前转让股票?这些带有同行工会性质的公司究竟是否仅只向其成员授予个人权力?所有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解答。罗马法虽然对商业问题做了大量阐述,但在上述问题的解答上却是一片空白。”
1770年,在一场股票是否可作为货币来使用的争论中,英国男爵曼斯菲尔德持反对意见:“股票只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新的资产形式,不是货币。”股票交易所这一概念是近代才形成的。1670年,股票与商品经纪人和经销商都在伦敦考恩威尔及其附近的交易所内交易。而到1698年,伦敦的股票经纪人有了他们专用的交易场所。
美国的第一个股票交易所产生于18世纪早期的费城。费城的股票经纪人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并确立章程。
纽约股票交易所成立于1817年,是在费城交易所的基础上成立的。但很奇怪,相关公文上标注的日期却是“1792年5月17日”。公文上有多名经纪人的签名。该公文记录经纪人宣誓内容是:“负责上市公司买卖事宜之经纪人一致签名同意,从事交易的费用率不低于千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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