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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扫黑除恶案件实务指南与法律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21601152
  • 作      者:
    路浩天,周斌,王继涛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 出版日期: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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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路浩天,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刑事诉讼法方向)、第八届“河南省青年卫士”。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办理过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免刑、改判的刑事辩护案件,为多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过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合规培训讲座。在《光明日报》《人民法治》等报纸杂志发表多篇专业文章。

  周斌,全国优秀律师、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河南省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政协委员、平顶山市政协常委、第四届河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专注于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风险防控领域。

  王继涛,河南省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职务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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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更好地服务刑事司法工作者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的需要,本书以黑恶势力案件常见问题为主线,以触犯的罪名为核心,以问题导读、典型案例、法律依据为框架,深入剖析涉黑涉恶类案件。为结合各地实践,本书附录部分集中收录各地办理相关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突出准确性、便捷性和实用性。
  【问题导读】解析“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黑财产”等专业术语及疑难问题,夯实办案人员专业基础。
  【典型案例】细致解读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涉恶势力犯罪案、非法放贷讨债案、打击“保护伞”案中的73类案件,提供实务指引。
  【法院审理】直观展示公诉方、当事人的诉讼观点及法院裁判结论,点明案件争议焦点、办案难点。
  【法律适用】全面呈现与办案密切相关的法律依据,包含*发布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内容*威。
  【犯罪数额】结合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列举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认定盗窃罪、诈骗罪等的具体数额规定,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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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导 读
  “黑社会”为外来语,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3 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 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可以分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本罪的把握重点在两点:其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其二是对组织者、领导者及积极参加者的区分与认定。
  首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二百九十四条的修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组织特征。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控制、管理形态,反映了其成员的组合方式及内在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通过其内部的“组织性”,有效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组织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其核心成员基本固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延续性。值得注意的是, 若某犯罪组织在较长时间内有组织地持续实施犯罪,不管内部成员如何变动, 因其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力与破坏力仍得到持续体现,亦应认定为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二是层级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级以上的划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了较为明确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一般成员的层级结构。三是规模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较多,一般在10 人以上,但不能简单“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机械地限定在10 人以上。
  第二,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依托的,其必然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经济特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来源的多样性。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或者以合法经营为掩护。一般在原始积累阶段往往以违法犯罪为主,羽翼渐丰后,往往以合法经营为掩护,通过各种经济犯罪手段非法获利,当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的合法经营收入。二是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能机械地对其经济实力数量或规模设定数值标准,只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以支持其组织活动即可。此处的组织活动,一般是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与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相关的一切活动。
  第三,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的组织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由组织成员为贯彻组织意志、维护组织利益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共同实施,体现的是组织意志,而非其成员个人意志。二是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包括暴力、威胁、贿赂、欺骗、敲诈等多种形式,有的还采取各种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还有的采取“软暴力”犯罪手段,比如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聚众等,以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三是持续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而非一两次了事,否则,也就谈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了。
  第四,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 具有互动性。因此,非法控制社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非法控制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非法控制手段上,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进行非法控制,亦即直接对抗公权力或间接对抗公权力。二是在非法控制范围或对象上,形成“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规模,具体要根据当地经济、地域、民情等情况科学把握,切忌生搬硬套。三是在危害程度上,要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
  其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积极参加者的区分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区别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成员方面作出了阐释:“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以其直接实施的犯罪起诉、审判,实际上是轻纵了他们的罪行。要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犯罪的基础上,合理划定组织者、领导者的责任范围,做到不枉不纵。同时,还要注意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的区别,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就是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就只应负有一般的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无疑应负最重的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确属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应依法从严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款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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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历史沿革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三、扫黑除恶案件的类型

第一章 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第一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二节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第三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四节 洗钱案

第二章 涉恶势力犯罪案
第一节 恶势力犯罪案综述
第二节 恶势力高发犯罪案
一、非法拘禁案
二、抢劫案
三、盗窃案
四、电信网络诈骗案
五、抢夺案
六、聚众哄抢案
七、敲诈勒索案
八、故意毁坏财物案
九、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
十一、聚众斗殴案
十二、寻衅滋事案
第三节 乡霸、村霸型恶势力案
一、破坏选举案
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诈骗案
三、职务侵占案
四、挪用资金案
五、挪用特定款物案
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七、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第四节 市霸、行霸型恶势力案
一、串通投标案
二、非法经营案
三、强迫交易案
四、环境污染案
五、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六、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
第五节 操纵、经营“黄赌毒”恶势力案
一、赌博案
二、开设赌场案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四、非法持有毒品案
五、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
六、强迫、容留他人吸毒案
七、组织、强迫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案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九、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十、组织淫秽表演案
……

第三章 非法放贷讨债案
第四章 打击“保护伞”案
第五章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其他配套规定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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