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菲律宾)》:
调查机关在收到代表国内产业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书面申请后,可以依申请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倾销、损害的证据、倾销进口与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仅凭简单的断言而无法提供有关证据,不能被认为足以满足上述法律要求。
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在以下方面合理可得的信息:
(1)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量和价值的描述。
(2)对所称倾销产品的完整说明,原产国名称或正在出口的国家,每个已知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的身份,以及进口该产品的已知人员名单。
(3)关于原产国或出口国的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信息。
(4)关于倾销产品进口量的演变情况,这些进口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在产品涉及农业产品、商品或物品的情况下,应当向农业部部长秘书提出申请。在产品涉及非农业产品、商品或物品的情况下,应当向贸易工业部部长秘书提出申请。部长秘书应要求呈请人提交合理的金额作为保证金,以防倾销调查被认定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进口商提出损害赔偿申请。在做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肯定性决定后,部长秘书将立即退回保证金。
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秘书可以在没有收到国内从业者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开展调查,但必须证明仅在有足够证据能证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时才开始调查,以证明开始调查是合理的。
在收到妥为记录的申请书的5个工作日内,部长秘书应审查申请书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始调查是合理的。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是正当的,部长秘书应当驳回申请书,并将驳回申请一事妥善通知财政部、关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部长秘书应在反倾销调查的各个阶段向有关国内生产者及其组织提供法律、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协助。
部长秘书收到申请后,应立即、没有迟延地通知财政部部长秘书,并提供完整的申请书副本,或提供资料包括其附件(如有),以防万一财务部部长秘书提出异议。财政部部长秘书应立即通知海关总署关于申请或资料的提交和付款,并指示海关署在收到财政部部长秘书的指示后5天内,收集并提供关于在调查申请日前12个月内进口菲律宾涉嫌倾销产品、商品或物品的全部资料副本。海关署还应每隔10天向部长秘书提交关于被调查进口倾销产品、商品或物品的数量、产量和金额的更新报告。
在收到妥为记录的申请书后,部长秘书应在进行调查之前,通知出口国政府即将进行的反倾销调查。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2天内,并完成对出口国和所有有关方面(即被申请调查的进口商、出口商和/或外国生产者)的通知后,部长秘书应通知并要求他们在收到此类通知或信息以后30天内提交对调查申请书中所包含指控的异议答辩。此时被告有机会提供证据以证明他没有参与倾销。被告应提供答辩申请及其附件的副本,但须遵守保护机密资料的规定。自通知书发送给出口国家或出口地区所代表的适当代表之日起5天内被视为已收到。如果被告没有提交答辩,在这种情况下,部长秘书应根据所有可得资料(包括申请书中的据称事实,以及申请提供的支持性文件)做出初步裁定。
在收到被申请进口商、出口商、外国生产者、出口成员国等有关方面的答辩后30个工作日内,部长秘书应根据受害方的申请书和答辩方的答辩材料及其各自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对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做出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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