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法商宝典》:
(三)迈开股东维权的铁脚板
某些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在符合分红的条件下,利用控制权长期不分配利润,面对此类“一手遮天”的行为,中小股东若不甘心逆来顺受又无法如上市公司股民一样抛票退出,可以采取救济途径避免权利被损害。
1.回购请求权
通常情况下,法律不允许股东抽回出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能够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一方面,公司法仅要求获得半数或2/3多数通过即可进行重大决策;另一方面,赋予异议股东以回购请求权,使不愿意接受公司重大变化的股东能够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公司,从而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决议撤销权
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如果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在股东提起诉讼的时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加大股东的诉讼成本,避免滥诉。
3.解散公司请求权
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公司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由于利益冲突,彼此不愿妥协而陷入僵持与对抗,导致公司无法决策、正常经营,我们称这种情况为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而摆脱泥沼,抽身而退。
4.诉讼权
法律规定股东的诉讼权主要有两种:直接诉讼权和派生诉讼权。这两种诉讼权的区别在于发生的依据不同,前者是因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后者是因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1)直接诉讼权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派生诉讼权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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