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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企业家法商宝典
0.00     定价 ¥ 5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09668382
  • 作      者:
    王厚忠
  • 出 版 社 :
    经济管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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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厚忠,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多家知名高校特邀课程教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自1992年起研习法律,具有物流管理和工商管理经验,曾在多家国企、机关、民企等任职经历,在某500强企业集团担任高管期间,分管法务、审计、风险控制和效能监察等工作。自2008年起,担任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受聘数十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顾问,在经济纠纷争端解决、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股权激励、投资融资、挂牌上市等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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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企业家法商宝典》从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及应对出发,结合董事、监事和高管(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两大法定义务,构建了董监高合法合规履职所必备的法商理论(即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解决经营管理问题的能力),深入分析了企业经营“投资、管理、融资、退出”四大领域的主要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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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企业家法商宝典》:
  (三)迈开股东维权的铁脚板
  某些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在符合分红的条件下,利用控制权长期不分配利润,面对此类“一手遮天”的行为,中小股东若不甘心逆来顺受又无法如上市公司股民一样抛票退出,可以采取救济途径避免权利被损害。
  1.回购请求权
  通常情况下,法律不允许股东抽回出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能够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一方面,公司法仅要求获得半数或2/3多数通过即可进行重大决策;另一方面,赋予异议股东以回购请求权,使不愿意接受公司重大变化的股东能够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公司,从而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决议撤销权
  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如果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在股东提起诉讼的时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加大股东的诉讼成本,避免滥诉。
  3.解散公司请求权
  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公司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由于利益冲突,彼此不愿妥协而陷入僵持与对抗,导致公司无法决策、正常经营,我们称这种情况为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而摆脱泥沼,抽身而退。
  4.诉讼权
  法律规定股东的诉讼权主要有两种:直接诉讼权和派生诉讼权。这两种诉讼权的区别在于发生的依据不同,前者是因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后者是因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1)直接诉讼权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派生诉讼权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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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企业法律风险与企业家法商
第一节 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第二节 企业家的概念
第三节 企业家的资格
第四节 企业家两大法律义务
第五节 塑造法商的三力模型
第六节 提升法商的三化建设
第七节 运用法商的三思结构

第二章 投资领域注重顶层设计
第一节 股权结构是基础
第二节 出资义务是底线
第三节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关键
第四节 公司章程是最后防线

第三章 运营领域注重步步为营
第一节 市场营销领域杂草丛生
第二节 合同交易领域险象环生
第三节 债权催收领域妙趣横生
第四节 人力资源领域自力更生

第四章 融资领域注重举轻若重
第一节 私募债权融资要适度
第二节 私募股权融资要谨慎

第五章 退出领域注重落袋为安
第一节 挂牌上市要水到渠成
第二节 并购重组会水火不容
第三节 公司清算是水落归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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