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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私募基金视野中的资本市场行为底线:案例、分析与防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6348
  • 作      者:
    秦子甲,刘思远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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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精研160余个案例、100余篇学术文献
☆透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底线
☆归纳监管执法的逻辑以及经验性结论
☆防范合规风险,提出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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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思远,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现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合规、证券诉讼和商事诉讼、仲裁,擅长办理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欺诈上市、操纵证券市场、违规增减持等行政处罚案件和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执业期间,曾办理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风神轮胎信息披露违法、恒康医疗操纵市场、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等60余件证券类案件,并为中信证券、苏宁云商、毕马威、景林资产提供证券合规服务。此外,刘思远律师还擅长处理公司类纠纷,包括公司控制权争夺、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上市公司和PE业绩对赌纠纷等,是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刘思远律师是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并被Legalband评选为2017年度“中国律界俊杰30强”。
研究成果:
·《论证券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为例》,载易延友主编《中国案例法评论》(第*卷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系统风险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载郭锋主编《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秦子甲,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硕士阶段师从中国商法学泰斗、清华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王保树教授;同时在北京大学取得经济学双学士学位;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资格、基金业、证券业、期货业从业人员等资格;曾供职于中信证券合规部、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部、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景林资产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具有证券类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公司融资、证券发行、并购重组、证券交易结算(含信用交易、证券借贷)等较全方位的资本市场法律实务经验和宏观的视野。
研究成果:
·《私募基金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法苑》(第十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清华大学课题组核心成员。
·《我国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保证金的法理基础与创新使用》,载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2月。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下的治理控制机制完善》,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总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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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私募基金视野中的资本市场行为底线:案例、分析与防范》从近3年以来的250余个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司法判例中,精心撷取了160余个案例,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短线交易、违规减持、违规信息披露等8种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内的资产管理人展业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而翔实地分析,既有学术观点支撑,又有大量的实务案例为证,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内的资产管理业者划出了8条鲜明的资本市场行为底线;运用归纳的方法,得出了若干经验性结论以指导实务的开展;*后,本书也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角度,提出了若干防范与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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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本书两位年轻作者的努力值得肯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全社会应勠力同心,对此共同予以抵制,守住自身的行为底线,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刘鸿儒

市场的本质是一套规则体系,构成了经济活动的边界。市场参与者应对此洞悉,秉持良好的执业操守,监管者则应在此基础上保证规则的公平和开放,提升监管水平。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和金融回归本源要求,对降杠杆、注重金融行为监管作出了重要部署,本书是对此响应、促进合规经营的有益探索。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聂庆平

本书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体例新,虽是案例书,但并非传统的一案一议,而是从众多案例中归纳出结论,更好地理解监管的逻辑;二是接地气,更多面向实务,相关结论可以指导实践;三是立意高,在重塑资管行业,加强行为监管的今天,本书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展业是很好的合规提示,有助于中国资管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

投资要守正出奇,追求卓越。合法合规、恪守资本市场的行为底线是守正的基本要求。
景林资产创始人、董事长蒋锦志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对资本市场乃至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两位作者以此切入,收集了诸多行政处罚案例和刑事司法判例,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底线进行了分析,内容充实,思辨理性,理论性和实务性高度统一,有助于私募基金乃至其他相关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审慎自律以及更好地合规管理;就整个行业而言,有助于私募管理人避免短期功利主义,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之本源,促进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
龙马汇资本董事长原方正证券董事长雷杰

本书虽关注私募基金,但其所述的行为底线也是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恪守的。本书以案释法,条分缕析,全面又要言不烦,很值得一读。我向证券公司员工推荐此书,职业发展道路上应始终审慎合规。
中信证券合规总监张国明

资产管理行业秉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为促进行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有底线思维。私募基金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建立坚守底线、合规经营的基本管理制度。本书开行业之先河,详细介绍了私募基金行业可能触犯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案例,对此进行了庖丁解牛式的分析,是资产管理行业风控合规人员,包括投资人员在内的,不可多得的学习材料。
华夏基金法律总监陈剑

长期看,声誉效应在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力将日益凸显,而声誉的积累不仅取决于能力,更关乎操守。作者基于多年的一线亲身阅历、感悟及思考,从真实案例中梳理出底线原则和规则适用尺度。本书中的经验性研究成果,对资管乃至金融从业人员避免误碰红线尤具针对性和启发性。
华菁证券总法律顾问段涛

景林资产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常年合规顾问在大量案例研究和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写成了本书。景林资产一直高标准地执行合规要求,着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
景林资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云程

在监管严格、责任重大的资本市场上,竞天公诚律师一直与公司内部法务并肩战斗,为上市公司、投资基金、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种资本市场主体的合规发展保驾护航。本书内容凝结了竞天公诚合伙人刘思远律师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心得。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原证监会发审委委员白维

注册会计师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当然也会成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熟悉、掌握以及恪守资本市场的行为底线,谨慎合规执业,严格做到勤勉尽责。我相信,本书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同仁会有相当程度的参考价值。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邹俊

本书作者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也有丰富的金融法律实务经验。本书的重要特点在于,对证券禁止行为认定标准的分析,是建立在对我国近三年250余个证监会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的基础上,对该等认定标准进行了类型化归纳,是对我国执法与司法实践的理论提炼与总结。其既有普遍性,也结合到私募基金行业的特点,对资本市场专业人士、监管人士、司法实务人士及法律研究者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肖宇

本书从“资本市场的行为底线”这一特殊而有益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案例的详细归纳和系统分析,勾勒出资产管理行业的行为准则,对于资产管理业者及其他资本市场从业人员的实践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所提出的很多问题也值得理论界深入思考。
厦门大学法学院毛海栋

本书不仅从法律视角,也基于实务立场对中国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作了一个全面的分析。我们和本书作者有不少交流,他们的洞察和灼见对一家像我们这样的西方公司形成合规的中国市场战略非常有价值。对任何一位想了解中国内幕交易监管的人而言,我都非常愿意推荐本书。
高临咨询(Third Bridge)董事兼全球销售总监Joshua Maxey

本书就私募基金及相关财经人士可能涉及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系统总结,通过案例去发现证监会的执法逻辑。为防“难免不湿鞋”,应学而时习之。
财新传媒

本书作者均是智合的长期合作伙伴,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理论功底。本书堪称证券合规实践领域教科书级的著作。
智合法律新媒体

本书以证监会大量行政处罚案例为样本,不仅在个案上抽丝剥茧,剖析案件症结;更可贵的是,作者在尝试洞察处罚的标准,清晰地为从业人员划出八条行为底线以及底线上的刻度,为规范运作实务提供了宝贵资料。
他山咨询

本书以准“大数据”思维,通过大量案例归纳出的经验性结论,如内幕交易中的异常交易标准、操纵市场认定的有关指标等,对我们实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打造全新一代数据驱动的智能风控资管平台”的目标极为有益。我们相信本书作者的努力以及技术的力量,都将持续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迅策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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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努力理解监管逻辑,恪守私募合规义务(代前言)
第一章导论
1.1行为底线的含义
1.2决不能突破行为底线
1.3本书的特点和说明
第二章内幕交易
2.1概述
2.2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2.2.1两种主体类型
2.2.2“知悉”内幕信息的判断
2.2.3关于境外主体
2.2.4警示:研究员内幕交易
2.3内幕信息
2.3.1一般概念
2.3.2内幕信息敏感期与形成时点
2.3.3内幕信息的公开
2.4内幕交易行为
2.4.1违法(犯罪)行为类型
2.4.2异常交易行为
2.5行政责任
2.5.1归责
2.5.2抗辩
2.5.3违法所得的计算
2.5.4行政处罚
2.6刑事责任
第三章操纵市场
3.1概述
3.2价量(交易)型操纵
3.2.1连续交易操纵
3.2.2约定交易操纵
3.2.3洗售操纵
3.2.4特定时间操纵(非连续交易)
3.3信息型操纵
3.3.1蛊惑交易操纵
3.3.2“抢帽子”交易操纵
3.3.3信息披露操纵
3.4行为型操纵
3.4.1虚假申报操纵
3.4.2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操纵
3.5其他操纵(另一种范畴)
3.5.1债券市场操纵
3.5.2期货市场操纵
3.5.3新三板市场操纵
3.5.4跨境操纵
3.5.5关于跨市场操纵的讨论
3.5.6提示: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
3.6法律责任
3.6.1归责
3.6.2违法所得的计算
3.6.3处罚
第四章其他行为底线
4.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
4.1.1概述
4.1.2几个具体问题
4.1.3处罚
4.2短线交易
4.3违规减持
4.3.12015年股灾中的违规减持
4.3.2私募基金的限售、减持规定
4.3.3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限售、减持规定
4.4违规信息披露
4.5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4.6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配资)
第五章守住行为底线
5.1对于内幕交易的防范
5.1.1信息隔离墙制度
5.1.2其他防范措施
5.2对于操纵市场的防范
5.3其他综合性防范
5.4违规责任的厘清
参考文献
附录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底线相关法律规定
一个面向未来的余论(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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