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监管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仲裁员,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1985年9月至1989年7月,在河北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9月至1992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习,获经济法硕士学位。1992年9月至1995年7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习,获民商法博士学位。1995年7月,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商法经济法研究工作。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兼所务办公室主任、社会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事法研究中心秘书长等职。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公司社会责任的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至2001年作为密西根大学格劳秀斯学者和休斯学者从事访问研究。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奥地利、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越南等国讲学或出席国家,进行际研讨会。
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事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主要代表作有《现代公司法》《现代证券法》《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公司股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在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学术论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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