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疑难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讲》:
(二)指导公安设计还原软件
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将原始数据的载体一并移送给检察机关,即移交的是一台承载着原始数据的笔记本电脑。然而,公安机关只是获取了公司的原始数据,对于公司的网站平台软件没有获取。因为案发后公司的网站已经关闭,且即便获取了公司的网站运营软件,也只能是通过登录会员账户的方式,查询每个会员的个人信息。如此一来,一是如果查询所有会员的信息工作量十分巨大,二是无法体现公司的整体数据。鉴于此,为了直观获取公司对本案定罪量刑有关的信息,笔者在承办案件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计算机方面的专家设计一套信息还原软件。计算机数据以2进制字节的方式储存,我们就需要设计一种软件,将这种2进制的字节还原成文字或者数字。因此,对软件的设计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涵盖的信息要全面,包括会员个人信息、开卡时间、上线人员、下线人员、获利情况、有无体验馆、有无获取旅游奖、车辆奖等奖励、提现情况等,以及公司总的数据信息等基本信息。二是要客观全面反映数据,不得进行任何删改。最终,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计算机方面的专家设计出一个类似的翻译软件,其实这个软件非常简单,只是制作了一个查询软件,并不对原始数据库进行修改,仅仅是用计算机语言将数据库中所需要查询的内容查询出来。
(三)适时提前介入侦查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适时提前介入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公诉权的权属性质决定的,公诉权虽然属于独立的控诉权,但是作为控方,公诉权同时也是侦查权的延伸和巩固。实践操作中,很多案件的提前介入会引导公安取证顺利进行,减少很多无用功,同时也能确保案件质量。需要说明的是,公诉提前介入并非必然导致有罪推定,公诉的提前介入是以有利于查明事实为主线,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依托,因此公诉的提前介入非但不会造成先人为主、有罪推定的现象,反而能够更加全面地掌握案情,有利于事实的认定。
本案办理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本案的经营模式过于复杂,对于会员如何获利以及会员系统的设计存在诸多疑问,为准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在对关键证人进行询问时,我们提出提前介入,与经侦部门一同对关键证人进行询问。经过详细的询问,对公司的整个经营模式有了较为细致的了解,同时也对全案情况进行了掌握。此外,通过对案情的掌握,发现了公安机关正在刑事拘留的个别低级别涉案人员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因为本案是对组织者和领导者定罪,虽然在早期侦查时拘留了部分看似发展人员较多的会员,但是综合全案来看,如果均按照下线30人来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在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上起决定作用的话,会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只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规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是如果按照上述标准追责,则全国至少要有几百人构成犯罪。如此众多的涉案人员一是增加诉讼成本,二是反映出对涉案标准掌握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在办理过程中,并没有出台《传销意见》,在办理后期才出台该司法解释。通过提前介入发现上述问题后,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先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待事实更加清楚,对法律的适用更加清晰时再作决定。《传销意见》出台后,对何为组织者、领导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终对涉案的部分人员作了撤案处理。如果按照当时公安机关的思路,将看似发展会员较多的低级别会员提请逮捕并最终逮捕的话,那么对之后的案件办理将会影响严重,极有可能导致错诉错判冤假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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