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协议,在民法领域,合同泛指一切确立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所说的合同、协议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又称民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据上述法律可知,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具有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如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等,但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合同,如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等。生活中常见的合同有哪些呢?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以上15种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1]。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都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只要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即使《合同法》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般来说,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区别。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等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法律规定外,主要由合同的各项条款确定。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条款是否完整、准确,不仅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同时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否顺利地履行合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现将《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条款是每一份合同必备的条款。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因此,合同中不仅要列明相关当事人,而且要把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写准确、写清楚。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标的描述应当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那些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此外,对标的描述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表达习惯的差异,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3.数量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有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要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应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因此还应当规定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4.质量
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毋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赁合中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当事人哪一方支付,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6.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也可以是定时履行;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也可以是分期履行。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天、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也不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7.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履行方式也存在差异。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还可以是分期、分批的。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同城转账结算、异地转账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一般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为了保证合同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从而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9.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双方通过协商和解,由第三人进行调解,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不用进行约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仍可以提起诉讼。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对于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另外,选择仲裁时,对于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仲裁协议条款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失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上述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于类型与性质不同,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规定,合同的订立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以口头语言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能即时结清的合同关系。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及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合同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当事人则不能采取口头的形式订立合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看出,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相当宽松,只要能证明合同是存在的,不论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甚至是行为都能作为订立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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