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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经济立法史
0.00     定价 ¥ 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6644904
  • 作      者:
    作者:郭建
  • 出 版 社 :
    新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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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56年出生于上海,1977年作为恢复高考后首批大学生进入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学习,1982年毕业后考入复旦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律史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主要著作有《中国财产法史稿》《典权制度源流考》《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等。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文化中国栏目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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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经济立法史》探究中国经济立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全书结合中国古代和近代经济法制变革的历史背景,剖析了中国历代经济立法活动的历史脉络,融政治、社会、经济、法制于一体,客观评价中国经济立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作用及影响。作为法制史的一门重要专题史和法学的分支学科,中国经济立法史着重于研究经济法律制度的制订、主要内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执行情况,并尽可能总结历史经验,探讨其成败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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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章 专卖法之一——盐法

专卖制度,即由国家对某项产品的生产、买卖进行垄断。在中国古代,专卖往往称之为“禁榷”。禁,即由国家禁止某一类物品的私人生产销售;榷,原是独木桥的意思,“榷,水上横木所以渡也”,转引为“专也,谓障余人卖买而自取其利也”,即指由国家垄断某一行业而从中取利。禁榷制度是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国家控制工商业的最主要的法律工具。利用这一法律制度,国家得以垄断一些日用工商产品的生产、销售。利用垄断的专卖价格,获取高额利润。长期实行专卖的主要有盐、酒、茶、铁等行业,这些产品都是人民生活所必需而又无法自给自足、必仰于市场的大宗日常生活用品,从而使封建国家能获得大量的收入,对人民进行间接剥削。设立禁榷制度的目的正在于此。

专卖法内容很多,而盐专卖始终是专卖法的重点。本章主要介绍盐专卖法,在下一章再介绍其余的专卖法。

第一节 专卖法的产生

专卖法理论产生于社会大变革的春秋战国时代。在这一时期,生产力空前提高,人口迅速增加。人口增加,刺激了食盐的生产,而人口的流动,又刺激了食盐的贩运,盐商成为当时最富的商人。另一方面,列国纷争兼并,促使各国统治者寻求各种富国之策以养战士。因而,对于获利丰厚的盐业自然不会不予以注意。据说春秋初期管仲辅佐齐桓公,曾实行“官(管)山海”的法令,使齐国专“渔盐之利”,从而国富兵强,使齐国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从此以后,原来不被重视的山林泽海之利得到了高度重视,出现了种种援引“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和“工商食官”的古老传统,要求实行“壹山泽”“专山川之利”“严山泽之禁”等政策。

《管子》的“官山海”

在战国时种种“壹山泽”“专山川之利”的理论中,最为典型、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假托管仲著的《管子》一书中提出的“官山海”理论。《管子》一书提出了完整的专卖理论,成为后世专卖法的指导性原则。

《管子》反对用增加税收办法来增加财政收入。其认为征房屋税等于毁人房屋,征牲畜税是使六畜不繁,征土地税是禁人耕种,征人头税则使人民与统治者离心离德,征户籍税则使人逃籍,成为游商大贾,与国争利。相反,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要降低税率,主张“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要增加财政收入,富国强兵,只能依靠“官山海”。

《管子·海王篇》提出了具体的盐专卖法理论。该理论指出:“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小孩)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食盐是每个人都不能缺少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官府只要控制盐的生产,把盐价每升提高若干,则“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一千万人口的大国,国家一天就可以收到二百万盐利,一个月就可收到六千万盐利。如果每月征收每人三钱人头税,只能得三千万,还要遭到人民的反对。“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不产盐的国家,政府可以垄断盐的运销,照样能收到如此盐利。因此,《管子》主张对盐业采取国家完全专卖,垄断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此外,《管子》还提出铁专卖法理论(详见第七章“矿冶法”),要求由政府封禁矿山,允许百姓采矿冶铸,“民得其十,君得其三”。《管子》还提出官府在丰收之年低价收购余粮,囤积于官府仓库,遇有荒年,平价出卖。并主张森林国有,国家谨守山林、海泽、草莱之地,定时向百姓开放。

以上这些“官山海”理论,其要旨在于主张实行专卖(主要是盐专卖)来代替抽税,以间接税取代直接税,夺取商人之利归国家所有。这是中国古代有关工商经济立法的重要学说,对于后世经济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抑商立法

《管子》中“官山海”理论的出发点是与商人争利,是出于增加财政的目的。公元前356 年,秦国商鞅主持变法,进一步将实行专卖与崇本抑末、推行农战国策联系起来,从政治上着眼制定、实施专卖法。据商鞅的学生们所编的《商君书》来看,当时的法令主要内容是“壹山泽”,即由国家独占山泽之利,设立盐铁官,开矿煮盐,严禁私人经营。这样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后人称为秦盐铁之利“十二倍于古”;另一方面是使所谓“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逼迫这些人只能从事农耕。

实行粮食统制贸易,不准私人经营粮食买卖,“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商人不得向农民收购粮食,农民不准向商人出卖粮食,粮食只能由国家经营。这一制度目的在于堵塞商人利用年岁丰歉进行粮食倒卖的发财门路,使经营粮食买卖的商人无利可图,只能转入农耕。另一方面,迫使农民只能尽力从事农耕,增加生产来解决自己的口粮,也没有余钱去买各种奢侈品以至荒弃农业。这是历史上唯一的粮食专卖法。

商鞅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秦统一全国后,秦国法律推行到了全国。专卖法除了财政目的之外,又具有崇本抑末的政治作用,成为后世实行专卖制度的另一个基调。

汉初专卖法

秦统一全国后,专卖法的具体内容究竟如何,由于缺乏文献资料,难于考证。可能只对盐业继续实行专卖,对粮食实行统制,对铁业实行专卖的制度可能被放弃了。

秦朝灭亡后,汉初在黄老“无为而治”道家思想指导下,一方面继续秦朝崇本抑末的传统政策,下达“贱商令”,规定商人不得穿丝绸、坐车、持兵器,不得做官;另一方面,又“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允许商人向国家租赁山林纳税经营。各郡国也可以经营盐铁,当时吴国“东煮海水以为盐,以故不赋,国用饶足”。这样,汉朝放弃了秦朝的专卖法。从汉建国至武帝的七八十年间,富商大贾“采铁石鼓铸,煮海潮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

第二节 西汉至南北朝的盐法

西汉的完全专卖法

西汉武帝时,由于边境战事频繁,财政紧张,统治者逐渐开始实行盐铁官营,全面推行盐铁专卖(铁专卖详见“矿冶法”一章)。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任命东郭咸阳和孔仅为中央最高财政官大农令的下属官盐铁丞,专门负责盐铁专卖。东郭咸阳是“齐之大煮盐”(大盐商),孔仅是“南阳大冶”(大铁商),二人都“致生累千金”。汉朝统治者打算用这些内行来经营盐铁业,并可减少盐铁商人的反抗,争取大盐铁商的支持。公元前120年正式下达盐铁官营法令。东郭咸阳与孔仅视察全国,在各地设置铁官和盐官,选择“盐铁家富者为使”。不久,又任命商人出身的官僚、武帝的亲信桑弘羊为大司农,全面掌握盐铁官营专卖事务。古代专卖法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汉朝盐专卖法令主要内容是:在全国产盐地区设立32盐官,由盐官招募所在地区的平民参加官营盐场的生产。应募平民自行准备生活、生产费用,工具则由官府发给。所产盐按官府发给的牢盆(煮盐的平底铁盆)为单位,由官府付给一定的工价,全部收归官府。各地所需盐由官府征发民夫搬运。盐的销售也全部由官府办的官肆垄断,私人不得煮盐卖盐。私煮盐者处左趾的刑罚,即在犯人左脚上戴一个六斤重的铁制刑具,并作为刑徒为官府服役,工具及产品都予以没收。

西汉的盐专卖法的特点是:采取由官府垄断盐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完全专卖法,民产、官收、官搬、官卖。盐专卖法的施行,最明显的是给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权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当此之时,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克获之赏,以亿万计。皆赡大司农,此皆扁鹊之力,而盐铁之福也!”而实行专卖法以及同时实行的“告缗令”等法令,极大地打击了中小商人阶层,中家以下大抵破产。统治者还称之为“非独为利也,特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虽然标榜抑兼并、崇本抑末,可是却打破秦汉禁止商人任官的旧法,任命了一批大盐商担任盐官,“吏益多贾人矣”。形成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三位一体的豪强政治。

西汉采取行政手段组织盐专卖,带来了很多弊端。盐官重量不重质(因盐场定额以量为准),生产的产品“多苦恶”。盐的运输大量征发徭役,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盐价上涨,百姓往往被迫淡食。统治阶级内部也发生争论。武帝死后,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了“盐铁会议”,以桑弘羊等为一方,以大将军霍光为后台的贤良文学为另一方,就盐铁专卖及武帝内外政策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桑弘羊做了部分让步。第二年,桑弘羊被杀,但盐铁官营仍继续实行。西汉末年,王莽篡政,实行“五均六管”,对盐、铁、酒、山泽、五均赊贷、钱布铜冶实行全面官营。直到东汉建立63 年后,公元88 年,东汉政府宣布:“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连续实施了208年的盐专卖法被正式废除,而改以征收盐税。

三国、两晋、南北朝盐法

东汉末年,军阀割据。曹操开始实行屯田制时,为了筹集屯田开垦的耕牛、农具等经费,于建安二年(197年)又一次恢复盐专卖制度,在产盐地区设司盐校尉,召集流亡百姓从事盐生产,由官府垄断产、运、销各个环节。其具体细节不详,但依据当时屯田采取严格的军事编制来看,盐场官营可能性很大。三国鼎立局面形成后,由于战事频繁,魏、蜀、吴三国政权都按汉朝旧法,实行盐专卖。

西晋建立后,进一步实行盐专卖,统一全国后,在各郡县设立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等官署,负责盐的生产运输、销售。晋朝法律规定,“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所在地区主管官员也连坐受罚,官府不再干涉。

南朝(420—589年)历代政权对盐都不采取专卖。南朝最后一个政权南陈建立后,“立煮海盐赋及榷沽之科”,立海盐赋,即对海盐生产者征税。这说明在南陈以前,盐税制度也不健全,对盐业实行完全放任。

北魏(386—534年)盐法时而禁榷,时而征税,变化无常,总的特点是比南朝控制严密。北魏分裂为东、西魏后,东魏政权在沿海的沧、瀛、幽、青四州沿海,设立二千六百六十六处官营煮盐灶生产官盐,一年收盐二十多万斛。“军国所资,得以周赡矣”。但官营官销盐法只施行了三十多年,北齐代东魏后,取消专卖法,改为征收盐税。与东魏对峙的西魏政权,专门设立掌盐官,对池盐、井盐实行专卖,禁止百姓私自生产贩运。北周代西魏后,沿袭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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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 言 … …………………………………………………………………………1

第一章 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概论 … …………………………………………3

第一节 中国古代经济立法的历史沿革 … …………………………………… 3

第二节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结构 … …………………………………………… 5

第三节 传统经济立法的特点… ……………………………………………… 10

第二章 土地立法的演变历程… ……………………………………………13

第一节 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形态… ………………………………………… 13

第二节 “井田制”及先秦土地制度… ……………………………………… 16

第三节 秦汉的《田律》与限田法令… ……………………………………… 20

第四节 魏晋屯田和占田制… ………………………………………………… 24

第五节 北朝和隋唐均田制… ………………………………………………… 27

第六节 不立田制时代—宋、元、明、清… …………………  …………… 34

第三章 赋役制度… ……………………………………………………………41

第一节 赋役制度的产生… …………………………………………………… 42

第二节 租、赋、役并立时期… ……………………………………………… 47

第三节 租调制与租庸调法(三国至隋唐)… ……………………………… 51

第四节 两税法时期… ………………………………………………………… 58

第五节 一条鞭法与地丁合一… ……………………………………………… 66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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