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
工程质量事故,应该理解为:凡工程质量没有满足规定的要求,即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求。不合格(不符合)的定义:未满足要求(GB/T 19000-2000)。
工程质量缺陷:凡工程“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要求。”(GB/T 19000-2000)。
掌握了这样的尺度,就利于区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在工程建设整个活动过程中,质量事故是应该防止发生的,是能够防止发生的。质量缺陷却存在发生的可能性。如建筑结构完全能满足功能所有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受拉区出现了规范允许的微细裂缝,只能界定为质量缺陷。但这并不是说质量缺陷完全可以忽视。事物的发展,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有些质量缺陷,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趋向严重性。某地区餐厅,屋面长期漏水,没有得到根治。三年之后某深夜,瞬间倒塌。发生这起重大质量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结构计算存在重大错误。从倒塌的屋面显示,钢筋严重生锈,严重腐蚀,局部混凝土与钢筋失去了握裹力,屋面承受不了荷载。由此可见屋面漏水也是其中诱发原因之一。
第三节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为了准确把脉工程质量事故的结症所在,精确分析其原因,总结带有共同性的规律,了解和掌握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通常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重大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
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基础不均匀下沉,主体倾斜,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不足,影响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
重大事故按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和伤亡人数,又可分为1~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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