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引入<br> 工程建设监理,在国外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史,其起源可追溯到产业革命前的16世纪。它的产生和演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建设领域的专业化分工、生产的社会化相伴随,并日趋完善。<br> 16世纪以前的欧洲,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发展,工程规模日渐扩大,出现了建筑师。建筑师就是总营造师,他受雇或从属于业主,负责设计、购料、雇用工匠,并组织和管理工程的施工。那时的建筑师面临的技术要求比较低,建材品种也比较少。这一时期的项目建设与管理还属于自营方式。<br> 16世纪以后,欧洲兴起了华丽的花园建筑热潮,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对施工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于是传统的建筑业开始发生变化,建筑师队伍出现丁专业分工。一部分建筑师联合起来专门从事设计;另一部分建筑师则从事组织、监督施工。这样就形成了设计和施工的分离。最初的监理内容主要是监督工程质量,替业主计算工程量和验方,也就是实地丈量各分部分项工程所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这时的项目建设与管理已开始向专业化发展。<br> 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产业革命,大大促进了整个欧洲大陆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进程,随之带来了建筑业的空前繁荣,相应地要求建立一种新的管理方式来达到工程建设的高质量。业主已感觉到,单靠自己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十分困难,需要工程建设专家帮助自己监督管理工程建设。从此,专业化的社会监理的必要性开始被人们所认识。1830年英国政府以法律手段推出了总包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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