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洪标准<br> 1.1 概况<br> 建国40多年来,我国城市防洪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大江大河和大中城市初步建成了防洪体系,在保卫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城市防洪标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仍有很多城市防洪建设进展迟缓,没有与城市发展同步进行,至今城市防洪标准普遍偏低。据统计,截至1994年底,在全国现有619座城市中,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为530座,占城市总数的85.62%。在这530座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中,防洪标准达到或超过100a一遇的只有北京、上海、哈尔滨、广州、长春、抚顺、本溪等少数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a一遇的有93座,占总数的18%;防洪标准在20~50a一遇的有161座,占30%;防洪标准在10~20a一遇的有118座,占22%;防洪标准低于10a一遇的有120座,占23%;防洪标准有待进一步核定的有38座,占7%,再加城市排涝能力不足,很多城市排水系统不完善,防洪形势比较严峻。近几年来,洪水灾害频繁,损失十分严重。<br>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水利部于1995年7月联合发出“关于加快城市防洪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指出,城市防洪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各地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解决防洪规划编制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等问题。力争在校短的时间内,抓紧完成防洪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使城市的防洪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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