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信息、教育和培训--大众对不可再生能源的大量消耗所造成的问题和对可再生能源的潜力缺乏认识,某种程度业已阻碍了政治、社会和技术领域内的发展,这是事实。
(六)关于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措施的相关建议
1.要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法规体系。其中关键是由全国人大对《节约能源法》、《建筑法》进行补充修订,并由国务院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如果《节约能源法》、《建筑法》能够加上推进建筑节能关键性内容,如果《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能够颁布,一系列相关法规规章、激励政策与标准就有了依据并能得到实施,建筑节能工作将由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可依法推进和监督建筑节能工作。届时建筑节能将不仅是一般提倡和号召,而成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执法行为。当前有节能标准不依,违反强制性标准也无人追究的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影响必然是长远的,效果也必将是巨大的。
此外,有文章建议以立法形式制定强制性建筑物最低能耗标准,注意建筑节能政策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因为我国现阶段公众的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信誉环境也尚处于建立的初级阶段,所以在这个阶段充分重视市场作用的同时,一定要先抓好政府强制性的职能,有必要将相关的建筑节能标准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即以立法形式制定强制性的建筑物(包括建筑耗能设备)最低能耗标准。当然在制定这一标准时,既要考虑建筑物本体的节能性能,同时应给予采暖空调等建筑能耗设备的节能性能更高的关注。并且,这些最低能效标准要随着技术进步及达标率的不断提高而及时更新。②
通过行政立法加上推行强制性标准,双管齐下,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作为行政强制性行为,从而把建筑节能的潜在需求,转变为现时有效需求。
2.经济激励政策与执行节能标准挂钩。有位德国专家曾用形象的语言向我国建筑界建言:建筑节能需要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所谓大棒,就是强制性的法规、标准和征税;而所谓胡萝卜,则是优惠政策。没有优惠政策,建筑节能就难以开展;只有两手抓,才能势如破竹。所以有专家建议对不执行节能标准的新建(或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或者建筑能源消费税,税率仍为总投资额的5%;对节能建筑则实行零税率政策。
又如,为了鼓励生产和采用节能门窗和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经认证在标准上符合技术指标并合格的节能门窗、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减半征收产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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