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
(1)有梁带形混凝土基础,其梁高(指梁底部到上部的高度)与梁宽之比在4:1以内的,按“有梁式带形基础”计算;超过4:1时,基础底按“无梁式带形基础”计算,上部按“墙”计算。
(2)满堂(板式)基础,分别按有梁式(包括反梁)、无梁式计算。仅带有边肋者,按“无梁式满堂基础”计算。
(3)设备基础除块体以外,其他各类型设备基础分别按基础、梁、柱、板、墙等有关规定计算。
(4)独立柱基、桩承台,工程量按图示尺寸算至基础扩大顶面以实体积计算。
(5)杯形基础,按“独立柱基”计算。杯口外壁高度大于杯口外长边的杯形基础,按“高颈杯形基础”计算。
2)柱
(1)柱的工程量按图示断面尺寸乘柱高以体积计算。柱高的确定:
①有梁板的柱高,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算至楼板下表面处。如果一根柱的部分断面与板相交,柱高应算至板顶面,但与板重叠部分应扣除。
②无梁板的柱高,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的高度计算。
③有预制板的框架柱的柱高,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算。
(2)劲性混凝土柱按“矩形柱”计算,型钢所占混凝土体积不扣除。
(3)依附柱上的牛腿体积并人相应柱身工程量内计算。
(4)构造柱工程量按全高计算;应扣除与现浇板、梁相交部分的体积;与砖墙嵌接部分的混凝土体积并入构造柱工程量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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