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文选(下)(繁体版)》所选篇目,根据初版所订目录加以修正补充,下限到辛亥革命前为止。由于《中国历史文选(下)(繁体版)》专为教学之用,一、二年级应有深浅、繁简的不同,因之,本册中解题和注释的体例有变化有一、解题有时夹附评介。这些评语,大体采用目前史学界的见解,也有些是我们的意见;这些意见仅供各校教师和同学教学时的参考。二、注释有些简省了,有些加详了。简省的,如有些单字、词汇,凡是容易查明的不再注。加详的,如有些原文欠详实或有讹误的地方,援引其它数据加以补充;有些人物传记的出处和古籍版本源流也尽可能补士;有些引语,不仅注明来源,而且详录原文,不重译为语体。
诺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废疾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腧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受妇田。
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人种莳,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授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男女十五以士,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人之官,各随匠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职分田起于此。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
文宣帝天保八年,议徙冀、定、漏无田之人,谓之“乐迁”,于幽州宽乡只处之。
武成帝河清三年,诏:
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上智营蚕桑,孟冬布田亩。
……
一九 史通〔唐·刘知几〕
六家〔卷一〕
二体〔卷二〕
二〇 大唐西域记〔唐·玄奘〕
竭陀〔卷一二〕
二一 三通
食货门·田制〔唐·杜佑:通典卷一、二〕〔节录〕
通志·总序〔宋·郑樵〕
田赋考·屯田〔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七〕〔节录〕
二二 通鉴 续通鉴 续通鉴长编
秦晋淝水之战〔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〇五〕
陈靖奏请务农积毂〔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〇〕
宋太祖收兵权〔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三〕
二三 通鉴、宋史纪事本末
安史之乱〔宋·袁枢:通鉴纪事本末卷三一〕〔节録〕
王安石变法〔明·隙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卷三〇〕〔节録〕
二四 明 实录
作铁榜申诫公侯〔太祖洪武实录卷七四〕
二五 明儒学案〔清·黄宗羲〕
凡例
二六 日知录〔清·顾炎武〕
来世风俗〔卷一三〕〔选录〕
二七 读通鉴论〔清·王夫之〕
唐用回纥以诛安史〔卷二三唐肃宗〕
二八 读史方舆纪要〔清·顾祖禹〕
元代州域形势〔卷八〕〔节录〕
二九 文史通义〔清·章学诚〕
书敎下〔卷一〕
永清县志·舆地图序例〔卷七〕〔节録〕
三〇 潜研堂文集〔清·钱大昕〕
经史子集之名何防〔卷一三·答问十〕
元史多用投下字〔卷一三·答问十〕
三一 廿二史创记〔清·赵翼〕
漠初布衣将相之局〔卷二〕
明代宦官〔卷三五〕
三二 龚自珍全集〔清·龚自珍〕
乙丙之际箸议第七川
乙丙之际箸议第九
三三 海国圆志〔清·魏源〕
筹海篇一·议守士〔卷一〕〔节录〕
筹海篇二·讥守下〔卷二〕〔节录〕
三四 中西纪事〔清·夏燮〕
粤民义师〔卷一三〕〔节录〕
三五 孔子改制考〔康有为〕
叙
三六 訄书〔章炳麟〕
清儒〔第十二〕
三七 新史学〔梁启超〕
中国之旧史〔第一章〕
史学之界说〔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