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就是说,范畴的规则作用在于直观质料的综合方面,在于使直观杂多的综合达到统觉的综合统一。在范畴的先验演绎中,康德论证了范畴的这种规則作用,现在他需要进一步做的,是具体展现这些“范畴的客观运用的规则”,这些规则一起构成了“一切纯粹知性原理的体系”。
这一体系是依据量、质、关系与模态四组范畴衍生出来的,因此相应地共有四种知性思维的原理,它们分别是“直观的公理”、“知觉的预知”、“经验的类比”和“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其中,“直观的公理”和“知觉的预知”属于“数学性的原理”,因为它们具有直觉的确定性;“经验的类比”和“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属于“力学性原理”,它们具有的是推论的确定性。不过,虽然有此不同,但康德强调,它们作为纯粹知性的思维原理都与“内感官”相关,也就是与时间的表象相关。
“直观的公理”所规定的原则是,“一切直观都是外延的量”③。首先,现象均表现为量,一个客体只有作为量的表象才是能够被思维的。其次,这种“量”是一种“广延”的量,即部分的表象先行于整体的表象,且.整体的表象是通过对这些部分的量之表象的延续的综合,始成为可能的。例如,我们表象一条线,总是从某个点开始,然后在意识中产生出所有的部分,最后形成十条线。康德认为,这条先验原理给先天知识带来很大的扩展,因为几何学乃是关于空间纯直观的广延的量的科学。
“知觉的预知”这条原理的规定是,“在一切现象中.实在的东西作为感觉的一个对象具有内包的量,即具有一个度”③。这条原理涉及的是有关现象中的“质料”的感觉,而不同于“直观的公理”涉及的是现象的“形式”方面(空间与肘间)的直观。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