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洗钱犯罪
(一)洗钱犯罪的定义
把洗钱作为犯罪活动来认识,最初是由意大利于1978年3月21日,在刑法中增设的642--2条予以规定的,但这时还仅限于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的洗钱,并不包括贩毒犯罪。随着毒品泛滥造成的灾难,使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与毒品犯罪及其后续犯罪——洗钱罪做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88年的l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第一次提出洗钱属于犯罪,必须严惩,并确定了洗钱罪的法律内涵。这个公约首次提出:隐瞒或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财务来源罪。并解释“为了隐瞒或掩饰制造、贩卖、运输、提供毒品犯罪的所获得财产的非法来源,或者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毒品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的行为”,就构成了“隐瞒或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财产来源罪”。而这种转换或转让毒品犯罪所得财产的行为,将确定为“洗钱”犯罪行为。
美国对金融洗钱罪的定义。美国的《洗钱控制法》对于金融业洗钱犯罪有如下定义:(1)从事犯罪关联资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性质,并以协助犯罪实施为目的,或明知交易旨在掩盖款项的性质、方位、来源、所有权或控制权,构成联邦刑事犯罪;(2)与金融机构从事1万美元以上犯罪赃款的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3)促使一国内金融机构不予提交,或者提交有重大遗漏或失实的“货币交易报告”,重构与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何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同时,美国对总统负责的“有组织犯罪问题咨i旬委员会”将洗钱行为确定为“为了掩盖收入的存在、非法来源或非法使用,就该收入设置假象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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