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通则
事故处理人员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现场勘查与调查内容及方法如下:
1.1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依下列途径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准确至年、月、日、时、分:
1.1.1 现场或附近监控设备的记录;
1.1.2 勘验车辆、人体上停摆的钟表;
1.1.3 询问当事人、证明人;
1.1.4 按报警时间推定;
1.1.5 按调查事故地点周围人员所见所闻情况推定;
1.1.6 按现场遗留物客观状况判定;
1.1.7 按当事人出发地至事故地点路程所需时间推定;
1.1.8 特殊情况通过法医鉴定,推断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1.2 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
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选择下列格式之一:
1.2.1 公路:区(县)-公路-里程(公里+米,或某处);
1.2.2 公路路口:区(县)一公路一路口;
1.2.3 城镇道路:区(县)一街道(胡同、里巷)一建筑物(门牌、单位、灯杆或者其他不易变动的标志物);
1.2.4 城镇道路路口:区(县)一街道(胡同、里巷)-路口。
1.3 当事人及证人
对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勘查或调查下列事项:
1.3.1 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寻找和询问目击证人;
1.3.2 询问当事人;
1.3.3 当事人的伤情及特征;
1.3.4 确认当事人的交通方式;
1.3.5 确认驾、乘人员;
1.3.6 核查驾、乘人员的自然情况;
1.3.7 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验;
1.3.8 核查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
1.3.9 核查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关系。
1.4 车辆
对车辆应当勘查下列事项并确定痕迹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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