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各国应为负责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主管部门提供充分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各国应建立确保这些权力部门的职员具备高度正直品格的程序。
31.各国应确保在政策制定部门、金融情报机构、执法部门和监督机构之间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以便他们相互合作,并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行动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开展适当的国内协调行动。
32.各国应确保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保留本国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制度的综合统计资料,审查这些制度的有效性。其中应包括收到和移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调查、检控和定罪,资产冻结、扣押和没收,以及法律互助或其他国际合作的请求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法人和法律实体的透明度
33.各国应采取防止洗钱分子非法利用法人的措施。各国应确保拥有足够、及时和准确的法人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信息,以便主管部门能及时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尤其是那些允许法人发行不记名股份的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法人不会被洗钱活动滥用,并能证明这些措施的充分性。各国可考虑采取措施,方便查阅遵守《建议》5要求的金融机构的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信息。
34.各国应采取防止洗钱分子非法利用法律实体的措施。各国尤其应确保拥有足够、及时和准确的关于直接信托的信息,包括立信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并确保主管部门能及时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备国可考虑采取措施,方便查阅遵守《建议》5要求的金融机构的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信息。D.国际合作
35.各国应立即采取行动,加入并全面实施《维也纳公约》、《巴勒莫公约》以及1999年联合国《关于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还鼓励各国批准和实施其他相关国际公约,比如1990年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搜查、查封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和2002年《泛美反恐怖主义公约》。
法律互助和引渡
36.在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调查、检控和相关诉讼方面,各国应尽最大可能提供迅速的、建设性的和有效的法律互助。各国尤应:
(a)不禁止提供法律互助,或者为法律援助设置不合理或不适当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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