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的服务效果明显。拍卖行的服务效果,不但以实现买卖双方成交为标志,而且集中反映在商品,尤其是二次流通商品的销售增值上。
2.拍卖行是别具特色的商业组织
拍卖行作为一种商业经济组织,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商业组织的机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拍卖行是商业机构,但它不是普通商店
普通商店销售商品,对一切销售物都拥有所有权,本身是以卖方的身份出现,直接与顾客打交道。同时,在销售方式上,普通商店对货物一般给予明码标价,即采取按固定价格销售的所谓平卖方式。这些都与拍卖行显然不同。尽管在特殊情况下,比如由于商店的某种货物供不应求,常会引发顾客之间的抢购风潮,但这却完全不同于拍卖场上的争先购买,价格一般不变,先买者得;而竞买则不受时间早晚制约,它只表现为买主轮番交价价格不断攀升,价高者得。
(2)拍卖行大量经营旧货,但它不是旧货商店
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不仅突出地表现在各自对营销商品所有权的有无方面和销售方式的相异方面,而且还明显地反映在各自所售卖的旧货的种类方面和价格方面。一般来说,旧货商店的待售品属于货旧价廉之物,以小商品尤其是日常生活用品居多,通常是人们过时闲置或更新换代下来的消费品,其使用价值尚存,但价值已经低下。与此相反,拍卖行的拍卖标的不但品种齐,广泛涉及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各个领域,而且其中有许多财产或商品貌旧质高、价值连城。如企业拍卖中的机器设备、房地产拍卖中的楼宇厅堂、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书画珠宝等等,莫不如此。
(3)拍卖行接受委托代营,但它不是寄售行或信托商店
尽管后二者与拍卖行都相当广泛地活跃在国内外贸易当中,同属经营他人委托销售的业务,均对受托物不享有所有权,但它们相互之间在销售方式、销售时间以及由此导致的经营状况方面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拍卖行以拍卖方式售货,而寄售行或信托商店则以平卖方式售货。拍卖行讲求迅速推销商品,拍卖会往往定期举行,买主来去匆匆,集散从速,通常销售额极高,利润丰厚;而寄售行或信托商店则常年销售,销售周期不定,短则三天五日,长则一年半载,坐等买主上门’的情况居多,特别是经营规模较小的行店,由于受到现代社会消费浪潮不断更新的强烈冲击和一些货主托售的冷背商品呈现增多趋势的不利影响,不但市场难以打开,甚至造成赔钱亏本,门面难撑。如我国近年来有许多信托商店迫于压力“弃旧图新”,转轨改行,其经营内容已与百货店毫无二致,便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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