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一种迫切的需要已然产生:必须设计一种制度,它要能够使买方在尚未取得现实占有的情况下,转卖货物,或将货物用于融资,以把握商机、周转资金。根据我妻荣教授的论证,后一种需求是更为主要的推动力量。这是因为,金融业者与商品离开出卖人之手运送到买受人之手的实际过程无任何关系,却在运送过程中的商品上保留着担保权。如果不能以简易方法确实取得这种担保权,金融业者最终是不会给买卖当事人以金融的。特别是在金融业者间进行联系,有必要使债权人地位移转时,能够用简易立法确实移转担保权,恐怕就是绝对必要的条件了。所以,可以认为,金融业者取得担保的必要,恐怕是作为主要动力而发挥作用者。
商人们一旦有了以其间接拥有的货物设定担保融通资金的需要,创造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文件便不可避免。[2]这句话尽管表述不够精确,但其毕竟包含了正确的核心内容。那么,还有什么比提单更能胜任于此吗?当提单被认可代替货物在贸易环节中流转,在法律效力上将提单视同货物,那么,买方即可借提单支配货物,根据需要转让或者设定担保,次受让人和担保权人据此可以确实取得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这样,整个交易链条即刻变得紧凑顺畅、契合无间,商事交易迅捷灵活的要求被完美地实现了。正是这样,提单被赋予了document oftitle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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