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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提单项下海运货物索赔之请求权基础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3978
  • 作      者:
    王文军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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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提单项下海运货物索赔之请求权基础研究》基于海商法为民法特别法的定位,秉承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方法与概念逻辑体系,从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与第三途径三个方面,对提单项下海运货物索赔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了检索,对相关的司法实践与通行的学说做了细致的梳理与评判。此外,由于海商法大量借鉴来自英美法系与国际公约中的制度规则,《提单项下海运货物索赔之请求权基础研究》对《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与制定背景也做了较为深入的考察,并以功能性比较为前提,作出若干立法建议,供海商法修改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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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于是,一种迫切的需要已然产生:必须设计一种制度,它要能够使买方在尚未取得现实占有的情况下,转卖货物,或将货物用于融资,以把握商机、周转资金。根据我妻荣教授的论证,后一种需求是更为主要的推动力量。这是因为,金融业者与商品离开出卖人之手运送到买受人之手的实际过程无任何关系,却在运送过程中的商品上保留着担保权。如果不能以简易方法确实取得这种担保权,金融业者最终是不会给买卖当事人以金融的。特别是在金融业者间进行联系,有必要使债权人地位移转时,能够用简易立法确实移转担保权,恐怕就是绝对必要的条件了。所以,可以认为,金融业者取得担保的必要,恐怕是作为主要动力而发挥作用者。
    商人们一旦有了以其间接拥有的货物设定担保融通资金的需要,创造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文件便不可避免。[2]这句话尽管表述不够精确,但其毕竟包含了正确的核心内容。那么,还有什么比提单更能胜任于此吗?当提单被认可代替货物在贸易环节中流转,在法律效力上将提单视同货物,那么,买方即可借提单支配货物,根据需要转让或者设定担保,次受让人和担保权人据此可以确实取得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这样,整个交易链条即刻变得紧凑顺畅、契合无间,商事交易迅捷灵活的要求被完美地实现了。正是这样,提单被赋予了document oftitle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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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现有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本书结构安排
第一章  物权关系视角中货物索赔的请求权基础
一、对我国司法实践与相关理论学说的介绍
(一)司法实践所呈现的轨迹:以无单放货为例
(二)理论学说的争论:提单是否为物权凭证
二、探源英国法中的document of title
(一)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功能的确立
(二)document of title的含义
(三)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功能的演变
三、在我国法律?系下确立提单物权效力的构想
(一)确立提单物权效力的理论前提:功能性比较
(二)贸易活动的需要确立提单的物权效力
(三)对物权凭证否定说的辨析
(四)提单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
(五)物权效力与物权凭证
(六)提单的流通性(借由提单的善意取得)
四、物权请求权及侵权救济的可能性

第二章  合同关系视角中货物索赔的请求权基础
一、对我国理论界现有学说的解读
(一)合同转让说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说
(三)各种学说的利弊分析
二、对英国法中提单项下诉权问题的介绍
(一)收货人享有诉权的理论障碍
(二)收货人获得救济的各种理论构造及其不足
(三)《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对诉权问题的圆满解决
三、合同说的不足

第三章  以第三途径确定货物索赔请求权基础的可能性
一、对“第三途径”各种学说的理论分析
(一)证券关系说及其不足
(二)法律规定说及其不足
二、本书的观点:法定指引说

第四章  确立提单项下货物索赔请求权基础的立法建议
一、对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适当借鉴
(一)关于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分离转让
(二)明确提单持有人未受损失时的索赔权归属
二、对《鹿特丹规则》及其草案规定的合理吸收
(一)《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述评
……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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