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公民旅游权利保护】
第四条【旅游发展原则】
第五条【旅游消费导引】
第六条【旅游经营原则】
第七条【旅游协调机制】
第八条【旅游行业组织】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自主选择权、信息知情权】
第十条【受尊重权】
第十一条【特殊群体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救助】
第十三条【旅游目的地习俗受尊重权】
第十四条【他人权益的保护】
第十五条【旅游者的告知及配合义务】
第十六条【出境、入境旅游者义务】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规划内容要求】
第十九条【规划衔接】
第二十条【其他相关规划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人文资源利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划评估】
第二十三条【旅游休闲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国家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六条【旅游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职业培训】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经营范围】
第三十条【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禁止】
第三十一条【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信息发布要求】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活动安排的禁止内容】
第三十四条【订购产品服务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平交易】
第三十六条【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导游权利保护】
第三十九条【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从业规范】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业务活动要求】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条件】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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