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签名或其他权利。
(1)一般情况。签名或其他权利意味个人(单独或协同他人)通过与金融账户所有人直接交流(不论书面或其他方式),从而控制该金融账户中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处置的权利。
(2)免责条款:
(i)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理署、全国信用社管理署监管检查的银行的职员或雇员不需要报告他对由该银行所有或保有的外国金融账户具有签字或其他权利,只要该职员或雇员对该账户没有金融权益即可。
(ii)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并由其监管检查的金融机构的职员或雇员不需要报告他对由该金融机构所有或保有的国外金融账户具有签字或其他权利,只要该职员或雇员对该账户没有金融权益即可。
(iii)授权服务提供商的职员或雇员不需要报告他对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某投资公司所有或保有的国外金融账户具有签字或其他权利,只要该职员或雇员对该账户没有金融权益即可。“授权服务提供商”是指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并受其监管检查,并向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注册的投资公司提供服务。
(iv)拥有在任何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组股权证券(或美国存券收据)的实体的职员或雇员,不需要报告他对由该实体所有或保有的国外金融账户具有签字或其他权利,只要该职员或雇员对该账户没有金融权益即可。拥有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组股权证券的美国实体的美国下属公司的职员或雇员不需要报告有关下属公司的国外金融账户的签字或其他权利,只要他对该账户没有金融权益即可,而且美国下属公司已包括在本节要求提交的其母公司的合并报告中。
(v)拥有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节登记的一组股权证券(或有关股权证券的美国存券收据)的实体的职员或雇员不需要报告他对由该实体拥有或保有的国外金融账户具有签字或其他权利,只要该职员或雇员对该账户没有金融权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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