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劳动权益保护被多方面围追堵截,似乎进入一个无法求解的迷局。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被广泛讨论和应用。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动力、作用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财产权和劳动权之间的权力重新分配提供了依据,并有利于对两者之间的矛盾的协调和平衡。当前,国家法制和个别劳动关系的自治是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的主要机制,而个别劳动关系又严重依赖国家法制,是较为明显的国家统合模式。以劳工三权为装饰的国家统合主义模式必须予以转变。在我国,这样的转变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从国家统合模式向企业统合模式转变,第二歩是从以劳工三权为基础的统合模式向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基础的统合模式转变。即实行以社会责任为基础的企业统合模式。
企业行为守则(Corporate Codes of Conduct)及企业行为标准守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提供保护的表现形式之一。企业行为标准守则的约束力来源于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转换、与主权国家劳动法律联系紧密、(自我约束)企业的契约义务。但是从某种程度上,企业行为标准守则对企业的强制力,可能比法律更强。我国劳动者不仅通过企业行为守则直接受益,还由于企业行为守则对其他劳动者权益保护方式发生作用,劳动者因而间接受益。事实上:即便企业行为标准守则本身的直接作用有限,其作为软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派生作用巨大,如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程度,增强劳动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国际劳工标准的转化力度,提供国家承担劳动关系的主要责任向企业承担其主要责任转移的可能性等。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提供保护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基础的企业统合模式的构建中,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在集体自治中发挥的作用无可取代。无论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还是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制度都应放弃原来的“主人公论”,而应当确立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其共同的理论基础,同时明确区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监事、职工董事与工会的职能定位和作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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