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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企业社会责任培育过程中的政府作用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7211186
  • 作      者:
    华冬萍著
  • 出 版 社 :
    苏州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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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香樟树文库:企业社会责任培育过程中的政府作用研究》首先借鉴国外先进实践,结合中国目前计划——市场转型的国情以及政府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通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阶段分析、动力分析、利益相关者分析,对我国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政府作用进行定位,得出中国政府在企业承担CSR中应起主导作用的结论。针对我国CSR的现状,结合中国国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经济动力、道德动力、制度动力因素分析,得出我国政府应在CSR活动中主要扮演规制者、推动者、监督者三种角色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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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香樟树文库:企业社会责任培育过程中的政府作用研究》:
  从第三种角度分析政府职能的首推产权制度理论的创始人科斯,科斯定律为政府职能确立了边界。科斯定律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法律对权力的初始界定就与最后的权力安排无关,因为人们可以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就如何取得划分和组合各种权力进行谈判,其结果总能使产出最大。即只要产权明确界定,自愿的交易总能产生最优的结果。其逻辑结论就是产权明确界定的领域,市场能使资源最优配置,无须政府插手。政府的职能一方面是维护明晰的产权,另一方面则是去干预产权不易界定或市场自身界定不清的经济领域,以使交易费用尽量地减少。以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为代表的新经济史学派将科斯的产权理论应用于对政府的研究,对政府职能做了重新解释。诺斯认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中,财产关系安排(即产权制度的作用)最为突出,产权制度需要政府来组织安排。他在1973年出版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书中把政府界定为保护产权的一种组织,认为政府建立、实施和保护产权其付出的成本低于私人成本。新制度经济学把政府视为一种组织和制度安排,无疑为政府经济职能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市场经济之所以需要政府干预,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可以简单地归结如下:按照现有的市场经济状况,无法获得潜在的或稳定的利益。就像人们对一商品的需求是因为商品能够给人们带来“效用”或“满足”一样,政府干预也能给人们带来利益,影响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效率。如诺斯所说:经济增长取决于基本制度环境的特征以及这些基本规则实行的程度。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解,国家是一种被社会认可的、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之所以不可缺少,是因为人们需要它来维护公正、秩序和稳定,提供一个社会人与人之间发生相互关系的基本规则。因此,国家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国家作为一种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一些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如市场、企业等)。国家独特的地位决定了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都将占据重要的一席。正如科斯所说,“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政府的优势就在于如果需要的话,它“能够完全避开市场,而企业却做不到”,所以“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影响经济绩效的是政府,因为它们限定并执行经济的游戏规则。因此,发展政策的核心必须建立一个会制定和执行有效产权的政府”。
  对后发展国家来说,市场不发育或残缺的本质是制度稀缺。在科斯看来,不仅企业内部的行政协调机制与部分市场协调机制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而且政府的行政协调机制也可以替代一部分市场协调机制。也就是说,既然可以通过企业的“内部组织交易”实现对部分市场交易的替代,以节约“交易费用”,那么,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的复杂化,有必要以某种政府组织或管理的交易来替代一部分市场交易,以减少或节约诸如外部不经济性等方面的交易费用,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最优配置。后发展国家实行政府替代的主要目的,在于克服另一种更为高昂的“交易费用”,即不发育或残缺的市场的自发、渐进发展可能带来的更高昂的“机会成本”。
  与科斯、诺斯理论相似的是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认为“市场失败”并不是政府干预的根据,因为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一样也具有局限性和缺陷,存在着“政府失败”。
  因而,政府应干预市场“长久失败”,而不是其暂时的失败。按照布坎南的理论,政府的职能(集体行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执行现行法律的那些行动。这一类行动包括霍布斯所说的君主的合法行动,即包括在我称之为'保护性国家,、诺齐克称之为'最低限度国家'和19世纪哲学家称之为'守夜人国家'的那些行动。打一个熟悉的体育比赛上类似的譬喻,这里的任务是裁判员的任务,指定他来执行规则,督促比赛的进行。第二,包括现行法律范围内的集体行动的那些活动。用经济学家熟悉的话来说,这一套活动包括提供资金,供给和提供公众所需的商品和服务。个人和私人团体在现行法律范围内的活动可能不足以充分供应那些商品和服务。第三,包括改变法律本身和现行成套法律规定的那些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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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全球化时代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主题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政府作用相关理论评述
第一节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
第二节 政府职能理论

第三章 国外先进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国外政府的先进实践
第二节 我国处于计划市场转型时期
第三节 我国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政府作用定位

第四章 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现状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现状
第二节 基于CSR建设的我国政府作用现状

第五章 基于CSR建设的我国政府作用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落后
第二节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推广不力
第三节 我国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监督滞后

第六章 企业社会责任旁落的道德影响
第一节 伦理代价的内涵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旁落的伦理代价

第七章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实然审视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辨析
第二节 企业的伦理实质
第三节 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的三重缺位

第八章 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之维
第一节 社会公正理论阐述
第二节 社会公正: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准则

第九章 伦理自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想模式
第一节 伦理自觉的本质属性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自觉担当
第三节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府自觉

第十章 基于GSR建设的我国政府作用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政府对企业承担CSR进行干预的原则
第二节 基于CSR建设的我国政府作用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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