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的发行
1.股票发行的目的
(1)设立发行。就是在设立股份公司或经改组、变更而成立股份公司时,为募集资本而进行的股票发行。
(2)股票增发。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在其存续期间为增加资本而发行股票。
2.股票发行的方式
股票的发行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开间接发行;二是不公开直接发行。
(1)公开间接发行。“公开”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间接”是指发行需要通过中介机构,通常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行股票时应该采取公开间接发行的方式发行。所谓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的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有限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相对应的是发起设立,它是指发起人认购全部拟发行股份的一种设立有限公司的方式。
采用公开间接发行的方式发行股票的优点表现在:首先,发行的对象多,容易募集到足够的资金;其次,所发行的股票的流通性强,变现能力强;最后,公开发行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是公开募集的手续繁杂,发行成本比较高。
(2)不公开直接发行。“不公开”是指不向公众发行,亦称“私募”,只向特定的少数对象发行,“直接”是指企业发行不经过中介机构,发起设立时可以采取这一发行方式。不公开直接发行股票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发行成本也比公开间接发行要低,但是它的发行对象少,流通性不强,变现能力也不如公开间接发行。
3.股票发行时的销售方式
股票的销售方式,有自销和委托销售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必须要采取委托销售的方式进行股票销售。
(1)自销,是指股票发行公司自己销售股票。如果采取自销的方式,虽然销售的成本比较低并能控制销售过程,但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承担所有的发行风险,并且融资时间长。公司的实力、知名度等是影响销售效果的重要因素。
(2)委托销售,是指将股票的销售事宜外包给证券经营机构,这是一种更加普遍和受欢迎的股票销售方式,委托销售分为证券包销和证券代销。
1)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能够保证企业到期募集到足够的资金,证券销售结果的好坏并不会影响到公司募集的资金。但是这种方法的成本比较高,原因是证券经营机构往往会以较低的价格购入公司的股票然后再以高价出售从而赚取利润,这会导致股份公司发行时损失部分溢价。
2)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承担发行的风险。
此外,根据公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股票认购人。
4.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的价格通常有等价,时价和中间价三种。
(1)等价,也叫平价发行,是指按照股票票面面值确定发行价格的方式,平价发行的优点是易于推销,缺点是无法获得发行溢价。
(2)时价,也叫市价,即以公司原发行的同类股票的目前市场价格作为增发新股的价格,溢价部分归公司所有,并计入资本公积金,我国法律规定只能平价或者溢价发行,不能折价发行。
(3)中间价,即选择票面面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一个值作为发行价格。
(三)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允许公司设立时直接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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