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凡例
第一部分 行政立法
第一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行政立法”序论
一、行政立法的容许性与必要性
二、行政立法的意义
三、行政立法的范围
四、行政立法的动向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授权与其控制
一、引言
二、宪法的直接授权与议会立法的授权
三、议会立法关于行政组织等的一般授权
四、“立法”的授权与行政机关的特定化
五、立法的再委任
六、可授权的行政立法的“功能”
七、“全面性”授权的禁止
八、授权的失效
第四节 被授权的行政立法的控制
一、引言
二、行政立法内容的合法性
三、行政立法程序
四、行政诉讼的控制
第二章 关于行政立法的最高法院的两则判决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枪械刀剑类登记规则》(文部省令)第4条第2款案件
一、案件概要等与最高法院的判决
二、整理与分析
三、行政立法符合议会立法之审查的一般认识
四、在本案中被授权的规范对象
第三节 《监狱法施行规则》(法务省令)第120条案件
一、案件概要等及最高法院的判决
二、《监狱法施行规则》第120条等的合法性
三、本案处分依据违法的《规则》作出的过失等
四、违法的行政立法及其执行行为与国家赔偿请求
第四节 结语
第三章 关于“法规”的若干考察
第一节 序论
一、引言
-二、以前的“法规”
三、“法规”功能的再探讨
四、“法规”新解
第二节 以前的“法规”及其界限
一、着眼于效力的“法规”概念
二、“法规”与议会立法的授权
三、“法规”与议会立法的效力
第三节 新“法规”与行政立法及行政基准的区别
一、“法规”新解(之一)
二、“法规”新解(之二)
三、行政立法与行政基准的区分
第四节 结语
第二部分 行政基准
第四章 训令和通知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各种“训令”“通知”类
一、行政法学上的训令通矢
二、行政实务中多种多样的“训令”、“通知”类
三、若干探讨
第三节 训令、通知的法的根据与性质
一、下述的“训令、通知”
二、法的根据
三、法的性质
四、其他的性质和功能
第四节 “依通知行政”
一、作为前提的间接的“外部”性功能
二、现实功能之大及其背景
三、与“依法律行政”原理的关系
第五章 行政基准
第一节 序论
一、引言
二、“行政基准”一词
三、行政基准的意思、范围
四、行政基准的种类
第二节 行政基准的制定与公开
一、引言
二、行政基准的设定
三、行政基准的“公开”
四、行政程序法
第三节 行政基准和司法审查(之一)
一、引言
二、若干前提
三、行政基准与裁判基准性
四、行政基准与私人的法律地位一
第四节 行政基准与司法审查(之二)
一、引言
二、“依通知裁判”
三、行政基准的适用与司法审查
四、行政基准的变更与司法审查
第六章 关于行政“内部法”的若干考察
第一节 各种学说中的行政“内部法”
一、引言
二、各种学说中多种多样的行政“内部法”
第二节 行政“内部法”的意思与范围一若干的整理
一、引言
二、规范对象与效力——两种行政“内部法”
三、作为规范对象的两种行政“内部”——行政领域与行政过程
四、行政“内部领域”、行政“内部过程”的多样性范围
第三节 行政“内部法”论的可能性——若干探讨
一、作为行政“内部领域”规范法的行政“内部法”论
二、作为行政“内部过程”规范法的行政“内部法”论
三、作为行政“内部”性效力之法的行政“内部法”论
第四节 结束语
附录一 行政法解释的各种问题
一、引言
二、法“解释”的意思与方法
三、“行政法解释”的特质和特征
四、行政法“解释”与行政法“理论”等
五、结语——一点补充
附录二 行政规则的法的拘束性
一、引言
二、间接承认说——行政自我拘束论
三、直接承认说
四、结语
判例索引
事项索引
本书各章原载出处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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