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解读》:
1.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审计结果,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和查处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对审计结果反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应当问责的有关问题或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党内规章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及时启动问责和责任追究程序,并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效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堵塞制度漏洞。
2.组织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应当问责的有关问题或线索,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党内规章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及时启动问责和责任追究程序,并依法依规作出组织处理。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明确将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到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堵塞制度漏洞。
3.审计机关要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审计结果,确保审计结果可信、可用、可靠。对审计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专题报告、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及时办理考核、任免和奖惩等事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关措施,建章立制。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以及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关措施,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三)第四十三条中“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编制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上述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编制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
【条文】第四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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