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严格防范并购德国破产企业时的风险
在德国,企业一般先破产,再被收购。德国对并购破产企业的要求非常严格,为此,中国企业在并购破产企业时,要防范以下风险:
1.破产撤销权风险。《破产法》规定,如发现破产人在申请破产至启动破产程序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有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特定的债权人可行使破产撤销权。
2.补缴应纳税款、承担债务的风险。《捐税法》第7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公司,应承担被并购公司未尽的纳税义务。《商法典》第2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公司的股权,同时应承担被并购公司的债务。
3.有义务接纳破产公司的全部员工。《民法典》第613a条规定,破产公司的员工全部由并购方接管。
三、要严格防范劳动用工风险
1.提高当地员工使用率。德国教育水平高,科技发达,高层次人才多。中国企业可以大量吸收具有较高水平的人才来工作。但是,鉴于多方面的原因,德国社会对中国企业的信用评价普遍较低,对给中国企业工作的抵触情绪很大,一定程度上给中国企业的用工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
2.严格防范解雇员工的法律风险。根据德国《解雇保护法》的规定,解雇员工要经过的程序多,时间长,还要赔偿相应的赔偿金。同时,解雇员工还会影响企业的稳定,并给中国企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今后经营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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