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权
加拿大《版权法》规定版权会在所有原创文学、艺术、戏剧或音乐作品创作以后自动产生。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版权拥有者可以对作品申请注册。在一般情况下,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自1993年以来,依据本法案,计算机软件受到同文学作品一样的保护。
(三)商标
加拿大《商标法》规定,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标志、图案、标语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被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并不是强制的,但商标使用人可以对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独自享有在全加拿大的使用权。注册有助于保护商标,如果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益仅限于他使用过该商标的地域。如果商标使用人有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许可人需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即使被许可人是其子公司也应如此。只要商标使用人使用其商标来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该商标的相关权益就会延续下去,但他人也可以因弃用或无效注册的理由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5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5年,注册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续展费用。
(四)域名
互联网的域名系统和元标记的使用对知识产权系统,尤其对商标法产生了一些挑战。商标注册系统与域名注册之间的冲突在于域名注册是基于“先到先得”的政策,并没有事先审查申请的域名是否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同时,在某些方面,域名的功能比商标更强大,因为每个顶级域名注册只能有一家公司的名称。加拿大互联网注册管理局的域名纠纷调解政策处(以下简称“cDRP”)负责在线管理有关“.ea”域名系统的纠纷调解。由1~3名成员组成仲裁小组受理书面论述,并快速做出裁决。CDRP允许仲裁小组要求反向域名劫持者向投诉方赔偿高至5000加元的费用。
(五)其他知识产权
专利、版权、商标和域名代表着一些最常见的知识产权。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可以从多方面得到保护。普通法约束盗用商业秘密和仿冒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隐私权和人格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档法》、《植物培育者权利法》、《竞争法》、《公务员法》、《发明法》和《艺术家地位法》均对各个范同的权利和责任有具体的规定。
七、联邦外国公务官员贪腐法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的要求,加拿大于1998年颁布了《联邦外国公务官员贪腐法》。任何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根据《联邦外国公务官员贪腐法》将构成一项犯罪行为。
《联邦外国公务官员贪腐法》禁止加拿大人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为了获取或保留某一优势直接或间接向外国公职人员给予、提供或同意给予或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报酬、优势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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