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质求新中求进:上海经济和信息化的探索与实践》:
我国当前各种信用失范问题相当突出,现有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许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还是空白,同时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也是造成信用失范的重要原因。
(二)信用在政府职能转变中起到促进作用
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推进地方政府运作的完善与规范,构建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制度框架:建设理性政府,需要重构政府信用形象;建设有限政府,需要合理界定政府信用责任范围;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对政府信用进行非人格化,让全社会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建设民主政府,需要构建政府信用约束机制;建设责任政府,需要明晰政府信用责任。
二、信用管理在政府职能
转变中的重要实现路径
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应当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和管理制度,力争形成一种起点较高、特色鲜明、服务市场经济、适用于政府职能转变过程并且能够发挥信用管理能效的创新行政管理模式。
(一)建立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机构亟待加快信用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步伐,地方政府则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社会等特点因地制宜构建地方信用规章制度。上海信用法律制度体系至少包括关于信用公共记录归集与服务的法律制度、关于信用信息加工活动的法律制度、关于信用信息及产品使用效力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内容。
(二)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与奖惩机制
1.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的信用监管体系。一是政府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价等制度建设,以静态或动念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评价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对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行有区别政策的分类监管;二是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拓展社会参与信用监督的通道,鼓励公民及法人依法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专线投诉等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形成全面参与的信用监督环境,为诚信行为提供舆论支持,使失信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披露;三是企业自律:企业要重视信用形象,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与社会信用水平,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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