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为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该《意见》首先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接着,提出了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所要坚持的四项原则:一是必须遵循党章规定;二是必须把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必须把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四是必须注重工作实效。该《意见》还规定了党组织的八项具体职责,分别是:“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②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③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④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⑤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⑥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⑦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⑧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我们可以认为,党组织如果真的履行这些职责,则意味着对非公企业进行多方面的改造。对于发展党员的问题,该《意见》没有提及要执行中央关于“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人党”的规定,而是强调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时吸收符合条件的优秀职工入党”。对于党组织负责人(书记)的选配问题,该《意见》规定“党组织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具备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工会主席可由一人担任”,而没有强调“党员私营企业主一般不宜提名担任企业党支部书记”。因此,可以认为,此时中央已经默许私营企业主人党,也默许党员私营企业主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对于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该《意见》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党组织,作为活动经费。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应从分管的党费中适当拨补一部分。”可见,它虽然认为“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但并没有明确要求企业方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经费或其他必要条件。可以认为,与前述浙江省委出台的《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类似,该《意见》所考虑的重点也是如何让外在的党组织嵌入非公企业,而不是如何将党组织融入非公企业。或者说,该《意见》所设计的企业党组织仍然外在于企业行政,尚未成为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表示:“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是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①相应地,2002年,中共十六大修改了党章,将党员发展对象中的“其他革命分子”修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样,党的大门正式向属于“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的私营企业主打开,前述第一个焦点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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