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双重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
一、双重劳动关系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目前国内学界并没有一个明确界定。通俗的理解就是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上存在两个劳动关系,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的是劳动者跟一家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与另外一家单位只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实这也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其实在实践中客观存在大量的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经济体制转型造成的双重关系。比如企业职工下岗、停薪留职等类型。二是我国目前就业形式多样化出现的大量兼职、劳务派遣用工等为主的双重劳动关系。三是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发挥自己的特长。
国家有关政策允许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而在原国有企业办理停薪留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本单位技术权益的情况下到外单位工作。但是在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以上人员在2010年9月14日之前在实际的用人单位还是特殊劳动关系。但从2010年9月14日开始从法律上就认可了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也是劳动关系。这样法律就认可了以上人员具有双重的劳动关系,这也是解决就业的一种灵活形式。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的劳动标准包括:1.工作时间;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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