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第二版)》
5.通行安全预护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专用车道,没有划分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根据道路和气象条件应保持安全速度、安全距离、安全超车。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6.交通事故疏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铁路运输安全预护法律制度
1.建立铁路交通安全预护体制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线路安全预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安全设施。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铁路线路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3.车辆安全预护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行驶安全预护
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违禁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并且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及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危险货物承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铁路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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