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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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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语用学视野下的法律论证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5020
  • 作      者:
    徐梦醒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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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法律论证及其语用转向
  法律论证的逻辑向度
  交往理性视域下的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有效性的语用探索
  法律论证的语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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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梦醒,女,1986年11月生,河南许昌人,先后获河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生。主要研究领域:法学方法论、法律语言学、法律语用学等。参编教材两部,在《法律方法》、《政法论丛》、《深圳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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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语用学视野下的法律论证》通过语用学原理和方法,运用语用逻辑的思维对哲学语用转向背景下法律论证的新发展进行了剖析和论述,通过法律论证的逻辑、修辞和对话三个向度,结合案例以及交往理性理论对法律论证进行语用剖析。《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丛书:语用学视野下的法律论证》还运用语用逻辑理论,以及语境分析方法解读法律论证效力评价标准,论证谬误的理论脉络和法律论证的规范性与描述性融贯问题,为法律论证效力评价问题提出新的思路,为实践法庭论证过程中厘清论辩语料的繁杂细节、择取与分析合理的程序性筹划、提升会话策略的有效性、拓展裁判者的智慧空间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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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语用逻辑视角下的可接受性评价
  单纯从主体的认知角度来分析可接受性的实际效果,需要分析特定陈述“应当”被接受的原因。在动态的论辩思维当中,特定陈述作为前提和结论的界定具有相对性,因而某种陈述在作为之前推理的结果的可接受性,需要以其作为前提继续推进论证走向的效果性依据。可接受性标准涉及认知层面上的“由谁接受”,程序层面上的“如何接受”,实质层面上的“接受什么”。而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也包含论辩方式、诉诸对象的性质以及论证结果本身的可接受性。论证结论的效力通常是最终的考究可接受性的评估要素。基于此,可接受性意味着针对特定主体理性识别、理解与认同某种论证依据、论证进程与论证结果的力图客观化的属性,同时也为其他听众提供了一个借鉴和参照的标准。该属性的客观化意味着,并非得到相对普遍的主体认同和接受的论证结果就一定具备可接受性,或者未被广泛认同的结果就不具备可接受性。这其中包含了对主体间予以反思性批判和辨别的空间。同时也为日后论证对象的类型化,以及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基于主体理性能力和需求满足程度上的“先例”性素材。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研究不但涉及立法论证、法庭论证,也需要考察法律实现过程中特定决定、认定或其他结论本身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从新修辞学的角度来看,论证结论的可接受性需要通过诉诸对象的类型,以及证明依据不同的说服力标准予以检验。例如,受到广泛关注的李天一案在2013年11月19日开始二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律师提出了一个新的视频证据,其内容主要是律师根据证人证言重新将案发现场演绎了一遍,进而通过该实践驳斥李天一有罪的证言;此外被告方还提出了专家意见和鉴定意见。视频证据作为证明特定结论的通过动态画面展现的指示性依据,通常应当具备说明案件特定事实真实性的特征。证据和论辩理由的可接受性需要接受不同程度的检验。在本案中,该视频本质上应当属于辩护意见,即辩护律师试图证明某件特定结论提出的说明性依据,其可接受性应当通过可批判性反思的考察,以及法庭论辩的质疑来确立其论证效力。而新证据的可接受性标准,在于推翻此前一审当中已经证明的事实与规范性结论,从而使听众理解并信服该新证据试图证明的事实。如果新证据无法做到这一点,公诉机关就有权拒绝质证。
  法律论证从修辞向度来讲,其力图实现的是“说服”,而非“证明”。因此,特定听众对某种论证前提的可普遍化认同,以及主体自身智识储备与社会共享理念的弥合度,成为判断特定结论针对其说服对象的主要标准。“言说者和听众之间的联系超出了他们共享的论证模式的内涵。如果言说者也将自身置于听众的地位,这种公共的联系就得以强化,尤其是对于共享的价值观念和信条来说。”显然,自我指涉的合理性论证,如果不能突破第一人称走向第二甚至第三人称的理解与认同,就无法实现效果层面上的可接受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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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导言
第一章 法律论证及其语用转向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理论渊源
一、图尔敏的论证结构理论
二、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
三、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四、麦考密克的法律证立理论
第二节 法律论证及其特征
一、法律的可辩驳性
二、作为一种法学方法的法律论证
三、法律论证的特征
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语用转向
一、语用学理论概述
二、哲学的语用学转向
三、“语言游戏”理论和普遍语用学
四、法学方法论范式的语用转向
五、法律论证的语用转向

第二章 法律论证的逻辑向度
第一节 三段论的意义和局限——突破传统论证逻辑
一、三段论是法律论证逻辑思维形式的一种
二、司法三段论适用情境的“理想化”
三、通过命题陈述的“情境化”化解三段论的局限
第二节 法律论证的非形式逻辑思维
一、非形式逻辑及其研究对象
二、法律论证的非形式逻辑特征与特殊性
三、批判性思维对论证逻辑的引导
四、批判性指向的理由在法律领域的表现
五、缺省推理以及前提可接受性的探索
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语用逻辑重构
一、语用逻辑理论解读
二、法律论证话语的语用逻辑剖析
三、实践论辩话语的重构——通过语用论辩思维
四、标示词在法律论证中的语用意义

第三章 法律论证的修辞向度
第一节 司法话语中的法律修辞
一、修辞与法律修辞
二、法律修辞的论辩本质
三、法庭语境下修辞的运用
第二节 修辞论辩的语用分析
一、修辞作为论辩艺术
二、修辞论辩及其方法
三、修辞论辩的语用有效性
四、法庭语境下修辞论辩的特点
第三节 交往理性对修辞论辩策略性的缓解
一、语用分析反映修辞论辩思维的本质
二、交往理性为修辞论辩提供了反思和质疑的空间

第四章 法律论证的对话向度
第一节 法律的话语分析进路
一、法律话语的社会建构性
二、法律通过语言和话语互动表征自身的存在
第二节 法律语言含混性对论辩的影响
一、法律语言的含混性及其困境
二、含混性的法哲学解释
三、对法律语言含混性的语用分析与整合
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语用论辩模式
一、语用论辩理论的渊源与内涵
二、语用论辩框架下的法律论证
三、语用论辩理论派对论证谬误的识别
四、修辞策略和关联要素的语用论辩重构

第五章 交往理性视域下的法律论证
第一节 法律论证研究思维的演进——由独白到对话
一、论证在逻辑层面上注重结论的明确性
二、论证在修辞层面上表征为论辩过程
三、论证在对话层面上是商谈程序的一个部分
第二节 论辩过程中言语行为的目的——达成理解
一、对交往理性内涵的分析
二、论辩交往在法庭语境中的“理解”
第三节 论证诉诸对象对策略性的检验
第四节 交往理性与目的理性的博弈
一、策略性指向对交往行为目的的影响
二、目的理性对交往理性的压抑
三、法律论证合理性依赖言说的语用有效性

第六章 法律论证有效性的语用探索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评价标准——基于语用分析模式
一、法律论证评价标准
二、法律论证的充分性标准
三、法律论证的相关性标准
四、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要求
第二节 法律论证谬误的识别
一、谬误的解读
二、法律论证谬误的相对性
三、论证谬误与欺骗性对话
四、法律论证谬误与主题的变迁
五、非形式谬误的类型化
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融贯性——规范性与描述性融贯
一、基础论与融贯论对法律论证的意义
二、麦考密克关于规范性融贯的研究
三、法律论证的规范性融贯
四、规范性融贯的语用向度
五、语用视野下的描述性融贯

第七章 法律论证的语用实践
第一节 法庭论辩话语的语用特征与风格
一、法庭论辩的语用特征
二、法庭论辩话语的风格
第二节 法律论辩中的应变技艺
一、法律论辩中的常用反驳技巧
二、交叉询问的若干方法
第三节 法律论证与裁判智慧
一、法律论证思维的语境依赖与直觉要素
二、案件的特殊性与问题化——对“例外”的探寻
三、不同向度的论证思维——普遍化与抽象概括
四、裁判智慧的理解与整合——关联性分析
五、裁判规则对多重可能性的容纳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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