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茶座(2014.4 总第44辑)》:
从古至今世界上发生的一切命案,全知全能的上帝当然知道谁是真正的凶手,问题是上帝将管理地球的重大任务交给人类之后,就从来不直接参与或者干涉人类个案的审判。因此从证据学的角度看,在现有证据与人的认识能力局限面前,人类早期的四个人,个个都有杀人的嫌疑。既然人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凭什么说该隐一定是杀人犯?事实上,该隐敢于将他的弟弟亚伯杀死,恐怕也是利用了“上帝不参与人的审判”这一点。在很多命案中,被公安司法机关认定为嫌疑最大的人,事实上可能是无辜的,嫌疑较小的甚至没有进入侦查范围的人,也有可能是真凶。所以,哪怕全知全能的上帝知道是该隐杀了亚伯,却不能让认识能力有限的他人去定该隐的死罪。因为人类按照自己的认识能力认定他人有罪并判死刑,一旦出错,就没有任何弥补的可能性。而只要生杀予夺的权力掌握在人的手中,无论人怎么谨慎、司法程序如何科学严谨,都必然会存在杀错人的案件。对于死刑犯的生命而言,所谓的“有错必纠”毫无意义,因为除非发生奇迹,否则人死不能复生。
如此看来,在该隐的古老故事中,《圣经》一方面按照神的眼光来叙事(神告诉你“客观真实是什么”),另一方面却按照人的认识可能性来处理案件(神提醒你“法律真实是什么”)。如果上帝按照人所不能准确把握的客观真实来对该隐判处死刑,那么就为人类司法立下了极坏的榜样:审判者要么假定自己如神一般永远不会犯错,把自己当做全知全能的神来判决其他人死刑,要么坚持“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纵一个”的政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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